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媒体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死亡——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4月24日一审判决55岁女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117万余元。
行人闯红灯闯出个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并判赔117万余元,此案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此案与“强势”的机动车无关,而是发生在两个相对“弱势”方之间。一方为行人——被告人谢某,由北向南,过路口直闯红灯;另一方则为非机动车主——被害人邓某,东西走向,把二轮电动自行车开在了机动车道上。
行人谢某直闯红灯不说,和邓某发生冲撞后,一不查看倒地的邓某伤情,二不报警,就直接逃逸了。单凭逃逸这一恶劣情节,原就可推定谢某承担全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只不过由于邓某也有违规之处,法院判定谢某承担主责。但是,如果谢某不逃逸,互有违规过错,大概率不需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家属赔偿额也不致有117万余元之多。这是民事赔偿责任这块。
如果谢某不逃逸,事故责任很可能五五开,相信她也不会有牢狱之灾。关于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虽死亡一人,但负同等责任,则无涉刑事责任追究。谢某获刑,很大程度上是因逃逸恶行自找的。
谢某还有幸运之处。经鉴定,“邓某因在交通事故中……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因窒息死亡具有1-6分钟的短时性,即使谢某未逃逸也难以挽回邓某的死亡后果,即死亡后果和逃逸行为之间没因果关系,故而法院仅适用了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而假若邓某之死,和谢某的逃逸行为耽误救治之间有因果联系,可想而知对谢某的判刑将有多重。
“中国式闯红灯”是个久经诟病的老问题。城市化推进,诸多城市的道路交通建设也越来越发达。要消除“中国式闯红灯”这一老问题,一方面在于,道路交通规划得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城市现代化了,人的素质,也得现代化起来。从传统乡土社会,转入现代都市生活,人也得少一点私心自用,多一点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
如果谢某不闯红灯,就不会有这起事故。如果发生事故后,守护在原地,及时拨打110、120,而不是逃避责任承担,肇事了还逃逸,相信就不会给家属带来这么高的赔偿,更不会有牢狱之灾。心存侥幸,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肇事了还逃逸,那就是给自己挖大坑。这是这起事故和判决,给人带来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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