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弃、被侵害、父母吸毒......面对困境儿童我们能做什么?

2018年05月04日 12:36:17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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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童婷婷

  父亲离世后,继母和生母都不愿意抚养的孩子,该怎么办?

  先天性心脏病患儿被生母遗弃,母亲除了被苛责,还有回头的可能吗?

  吸毒家庭抚养的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应该被剥夺吗?

  在今天(5月4日)举办的 “困境儿童保护制度建设及标准化研讨会”上,专家们分享了一个个真实又戳心的案例,令人唏嘘不已。然而,这些案例都绕不开一个关键词——监护权

  家庭是抚养儿童的最佳场所,父母是抚养儿童的最佳人选,但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了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案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31日发布了12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例,都是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实施加害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子女陷入危险境地,被撤销监护权。

  “司法判定撤销监护权可操作其实很难,因为民法总则第36条对撤销监护权的程序性规定较为笼统,而撤销监护权的实质规范也比较简略,只规定了三种可以判决撤销监护权的情形,但是对什么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何判断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并没有相应的标准。此外,民法总则设定的撤销监护权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实际情况。”

  而2017年,南京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件还是发生了。

  来看看这起案件

  在研讨会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王冬青十分动容地分享了南京市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小武(化名)2岁时,父母离婚,他判归男方抚养,后来父亲再婚。2014年,父亲去世,继母赵某要求把监护权变更给生母,但遭到生母的拒绝。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监护权归生母,但2017年,因为生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长达6个月以上,最后,法院还是撤销了她对孩子的监护人。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王冬青 

  “撤销监护权制度曾经被认为是沉睡的制度,很少被执行过,有很多的实际困难。”王冬青说,一开始并不想撤销监护权,法院当时邀请了心理专家,对生母和继母做了很多的劝导,特别是对生母做了很多劝说,但是她就是不听,也不做,置她的亲生儿子不顾,甚至愿意承担法律责任都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在剥夺她的监护权后,相关部门对于小武的安置也花费了许多的心血。

  “这个案子后来获得了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十大案件。”王冬青说。

  监护权撤销之后呢?

  作为参与办理本次案件的律师,国务院妇儿工委儿童保护专家、律师李晓霞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办案中,我们根据小武的需求进行评估,然后一直跟踪,包括寄养家庭对他的后续照顾。”


▲国务院妇儿工委儿童保护专家、律师李晓霞 

  小武案中,检察院、民政、法院等多部门联手,这个机制,也得到了李晓霞的称赞。“大家共同关注和监督案件的发展,建立了信息沟通制度,相互制约,相互了解,然后相互发挥作用,进行讨论。”

  针对监护人权利被撤销,李晓霞认为还值得思考的是,如何找到撤销监会人资格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平衡点。“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同时提升公众对儿童的责任意识,不要认为撤销监护资格以后,家长不承担了,所有的事情都甩给别人了,他的责任仍然没有消灭,仍然要承担。”

  引发哪些思考?

  在“研讨会”举办前夕,我苏网&荔枝新闻联合发起了与本次研讨会密切相关的困境儿童真实案例网络调查活动,其中,就有一些案例与小武的处境极为类似。

  ①.一名遗弃路边的婴儿亲生父母被警方找到,但亲生父母明确表示没有经济能力,也不想抚养孩子,听闻后,许多爱心市民争相希望取得孩子领养权。

  ②.一对夫妇屡屡盗窃犯罪,且有吸毒史。两人育有三子,在妊娠和母乳过程中,母亲也曾有吸毒现象,导致孩子身体健康受到影响。
       
 
在没有任何亲属愿意承担监护孩子责任的情况下,应该剥夺亲生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吗?

  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陈爱武也在现场做了解答。“亲生父母如果健在,肯定最好还是由亲生父母抚养。如果父母确实不具备监护条件,也不具有监护意愿,可以考虑‘送养’。”她认为,司法总是倾向于以损害最小的方式介入家庭关系,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也不应当将撤销监护权作为司法干预亲子关系的主要方式,而应当考虑如何谨慎地适用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左)接受采访 

  对于父母侵害孩子的案例,陈爱武教授认为社会有义务加强关注,“比如,这些家庭是不是因为家里生活太过困难,那么政府应该给予低保,或者有一些机构帮助他获得谋生的能力。如果家长是心理有问题的,有关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能够跟他交流提供心理辅导。”

  另外,她认为,针对频频发生父母侵害孩子的事件,十分有必要从源头抓起,从夫妻俩结婚开始、怀孕开始,就要学习怎么做父母,这正是很多人所说的“做父母不是天生的,做父母也要学习。”

  关于本次研讨会的详细内容,请戳:我苏实录:困境儿童保护制度建设及标准化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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