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摔狗案”落定:私力报复没有赢家|荔枝时评

2018年03月30日 14:56:29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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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成都“摔狗”事件迎来后续。328日,成都市龙泉区公安分局透露:经缜密调查后,已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理。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327日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吴某某等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同日被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现在,可以复盘一下这起“狗血事件”了。去年底姑娘小吴的柯基犬走失,被何某某辗转收养。注意,辗转收养,不是直接捡到收养,何某某本为“善意第三人”。小吴多方找上门来索要小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何某某本可以不用还狗——但在不还狗的情况下,得作出对价赔偿的。

  当然,也可以还狗。但何某某在收养期间,是喂了狗粮,付出一定经济代价的。在何某某肯还狗情况下,小吴就应作出相应补偿。《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论是不还狗(但由何某某赔付狗价),还是还狗(由小吴补偿养狗费用),本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还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组织调解。可在小吴答应还狗条件的情况下,何某某却还扣住狗不放,要留给家中小孩玩,这就涉嫌侵占了。而在小吴报警后,何某某却用围巾、毛巾等结绳,拟将小狗从楼上放到楼下去藏起,结果导致小狗坠亡。这个时候,小吴本也还可以走司法诉讼渠道,要求何某某作出赔偿。

  可是,涉事双方却都既放弃了理性、克制的协商解决之道,也撇开了寻求公安或司法机关帮助的“公力救济”之道,而是开启了你一枪、我一戟的私力报复模式。先是,何某某反复索酬不成先就曾威胁恐吓小吴要弄死小狗;待到小狗坠楼摔死,小吴就组织人到何某某楼下摆花圈、祭小狗,到何某某家门口扔垃圾、喷油漆;何某某发送信息威胁小吴要找人强奸她;小吴及一众狗粉再对何某某实施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何某某的借贷纠纷、夫妻双方工作单位、社保资料、车牌号码,甚至何某某怀孕期间在医院建档的资料都给挖了出来……

网民用这种方式发泄对何某某的怒火

  何某某固然有错,道德有亏,但并不应就此承担无限责任。其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被曝、生活安宁受侵扰,不应成为她的担责方式。小吴原本有理;但有理不在声高,滥施私力报复,实行网络暴力,曝光他人隐私信息,却把自己推入了违法境地。正如历史学家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后记中所说:“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道德是一切意义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协。如果道德上的争执持久不能解决,双方的距离越来越远,则迟早必导致于战争。”遇事动辄诉诸泄人隐私的道德指控或审判,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定纷止争,还是得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去。

  如今,涉事双方都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颇为巧合而讽刺的是,适用的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同一条——第42条。何某某触犯了该条第1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小吴等人则触犯了第6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私力报复,既于事无补,解决不了问题,争来争去,并不会有个赢家。只要触犯法律,同样要受制裁。

  当然,就此事而言,当地警方的处置,在前端或许本可有力些,那样就可避免矛盾扩大化,线下矛盾扩散到网上去。

  都说冲动是魔鬼,人是需要做好情绪管理的。在“摔狗”事件中,争端发生后,双方都不能秉持文明、理性的协商态度,也不走法治轨道解决问题,而是各自逞凶斗狠,才因一条狗,上演了这么一出“狗血剧”。无论是养狗纠纷,还是网络暴力,说来说去,都是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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