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盒月饼要交税,福利何以成了负担?|荔枝时评

2017年09月21日 15:33:52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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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锐

  (作者舒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工作者,法评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有媒体从税务部门获悉,中秋佳节将至,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等福利也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发放的“月饼+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才被免税。

  在单位领盒月饼,竟然还要交税。看到这个新闻,恐怕多数人要倍感意外甚至震惊。一盒包装稍好的月饼在市场上的购买价要几百元,而在员工眼里,这盒月饼真正的价值却并没有那么高,若是自己去买散装的,一盒月饼的实际价值恐怕也就只值几十元。若是员工的收入本就处于计算税率较高的群体,那么,员工为这盒月饼支付的个税甚至要远高于月饼在员工心目中的实际价值。

  其实,从现行法律来看,从单位领月饼确实要计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企业直接发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抑或购物卡等有价证券,都将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范围。

  为什么法律规定的“领月饼须交税”与多数人的一般认知如此不一致呢?一方面,或许因为相关法律并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与执行,同时,发放福利本就不是常态,不少企业在替员工代扣代缴个税时,有意无意间忽略这部分计算基数的申报。而更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相关规定本就并不合理。说好的福利怎么就成了负担呢?这确实让人们“意想不到”。

  正如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在谈及个人所得税所指出的:“个人收入5000元一个月,日子可以过得不错,如果有抚养、有赡养,那么日子就很艰难。目前中国实行的累进税制极不合理,世界上只有很少国家还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 而“领月饼须交税”也再次折射出当前个税制度存在着亟待改革的不合理之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而对于个人所得税,其中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就是要“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建立差别化费用扣除制度。”也就是说,不再仅仅依据个人的绝对收入为基数计算个税,这样看似公平,却因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一致,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应在计算个税基数之前,扣除家庭对于日常消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目前,相关改革正在进行时,相信随着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福利成为负担的尴尬法律问题终将得到解决,单位向员工发放福利的善意终将不再打折扣。当然,在相关改革真正落实之前,我们也期待单位在向员工发放福利时,在遵循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能够更充满善意,更加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要。与其给员工发放那些华而不实、价格高昂的实物,倒不如,直接给员工折现。如此,即便计征了部分个税,员工也将实实在在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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