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群主们快来接锅

2017年09月09日 15:56:21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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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主求通过申请~

  “群主可以让XXX禁言吗==

  “群主帮忙@一下所有人么么哒!”

  打开微信和QQ,群聊的活跃度超过个人聊天几乎成了社交常态。作为一个群的“初创者”,群主们的地位通常也不一般,除了发布群公告,制定群规定,甚至还掌握着群成员的“生杀大权”。

  

  俗话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简直让群主们瑟瑟发抖,稍不留神就会落入法网。《规定》未出台之前,就有不少群主因为一些不当行为遭受处罚——

  

  【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9月4日,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详情

  【传播违法言论,群主被被罚】

  8月初,广安邻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微信网民王某在一个群成员有260人的微信群中连续发布了三段时长144秒的暴恐音视频,涉嫌传播暴恐音视频,邻水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详情

  【售卖淫秽色情视频,群主获罪】

  近日,经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岁男子戴天亦因通过微信群聊功能向会员售卖淫秽视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11名管理员和3名普通代理,也因犯此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刑罚。》》详情

  【利用微信群赌博,群主被捕】

  江阴男子陆正吉从2016年开始参与各种微信群里的赌博游戏,输了十几万后,反而觉得微信赌博很有赚头,就组织了曾经一起参赌的周静、甘仙梅等人,合伙搞了个微信赌博群。714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犯罪嫌疑人陆正吉、周静、甘仙梅批准逮捕。》》详情

  《规定》出台后,无论是群主自己以身试法,还是群成员传播不当言论、音频、视频,一旦被发现,群主都将受到处罚,简直就是传说中的“背锅侠”有木有!

  

  原因何在?最主要的一点: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除了上面提到的四点,还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1.实名认证群成员,防范不法者浑水摸鱼

  2.加强管理,完善群内信息,谨慎发放权限

  3.及时保存证据,违法行为需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旦大意懈怠,可能受到的处罚有: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看完以上这些,小编想代表群主@所有人,请做遵纪守法好公民!不然。。。

  

  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108日起施行。

    (本文综合自刑事正义微信号、检察日报、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编辑: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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