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起大案要案被点名!江苏“两院”报告回应民生关切

2017年02月08日 11:27:56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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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枝新闻讯 在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分别作工作报告。荔枝小编发现,今年的江苏检察院报告中点名提到了21起典型案例,涉及打虎拍蝇、严重刑事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经济犯罪等多个类别,一起来看看这些影响着江苏法治进程的标志性案件。

  2014年初至20155月,被告人刘佳佳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陈双林等7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20166月,灌南县检察院对刘佳佳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9月,刘佳佳、陈双林等7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其他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

  2014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庞红卫未经批准从事人用疫苗买卖,从全国十余省份低价购进疫苗,放置在没有任何冷藏设施、不符合国家疫苗存放要求的仓库内,并通过快运物流加价销往全国二十多个省份获取非法利益,涉嫌非法经营疫苗销售金额7500余万元。20163月,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省检察院迅即对涉及我省的该系列案件挂牌督办,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同时与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计委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14人,提起公诉19人。


  201471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俗称含铝泡打粉),但泰州地区一些商贩在制作包子等食品时仍违法使用含铝泡打粉发酵面粉,后“含铝包子”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泰州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泰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市食药监局等研究出台《关于打击非法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席会议纪要》,明确定罪量刑标准;靖江、泰兴、兴化、海陵、高港、姜堰等地检察机关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搜集、固定、保管证据,及时对涉案包子、制作涉案包子所使用的食材原料和含铝泡打粉进行扣押、称重、检测。截至201612月底,上述六市(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生产、销售“含铝包子”案件92110人,提起公诉87105人,其中法院一审判决7893人,68人被判处实刑。

  2008年至2015年,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40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为公司经营周转,在无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情况下,许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作为回报,向7000余名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18亿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姜卫军在任富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副总裁期间,明知富建集团无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仍帮助富建集团先后向陈梅英等189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金额达177964263元。2016128阜宁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姜卫军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201 511月至20164月间,董妍、杨攀等人以广东无界商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掩护,虚拟出具一般流通性的网络货币“ES”,取名“网络黄金”,由李子皓等搭建互联网交易平台,董文华、王德军等交易平台负责人带领袁立华、王银花等人,通过网络推广、口口相传等形式发展会员,以介绍他人加入和买入“网络黄金”的资金量计算提成,引诱会员发展下线。截至案发,涉案公司共拥有会员账号50余万个,会员层级达20级,涉案资金200余亿元。20161220,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董妍、杨攀、李子皓、王德军、王银花、袁立华等1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200611月至20115月,马逸伦与王凯华成立六家公司,利用马逸伦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负责人,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等职务便利,借用招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在“09电网MTN3”等33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采取欺瞒申购、代持等手段,将属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得利益输送给前述六家公司,总金额达3.27亿余元。20157月,常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介入并就罪名认定、债券利益归属等提出意见。201610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以7步嫌职务侵占罪对马逸伦、王凯华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20163月,台湾地区籍犯罪嫌疑人邱上岂纠集陈丁豪、江俐洁等人,在柬埔寨金边市租用房屋,从台湾地区和大陆招募人员,形成以邱上岂为首,总人数达6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录音等方式,以被害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冒充大陆公检法机关,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68月,柬埔寨方面将邱上岂等人抓获,并交由中方依法处理,公安部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侦查。20169月,南京市公安局派员将63名犯罪嫌疑人从柬埔寨押解回宁,于当日立案侦查。南京市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派员参加先遣工作组赴柬,就证据审查标准、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610月对6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105月,田易龙在互联网上开设“速酷电影”网站。20117月,田易龙未经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地京)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从百度影音等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站向公众传播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截至20141月,“速酷电影”网站包含影视作品链接5万余个,影视作品被点击16943265次,非法经营额共计130余万元。因该案涉及网络P2P技术的升级版BT技术在网络犯罪中的新运用,全国鲜有判例,徐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首次引入计算机图谱证据,并将被告人供述引导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搜集所对应的客观证据完整地体现出来。20152月,被告人田易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20121月至20152月,贡强在担任镇江市京口区科技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辖区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专项补贴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评定等过程中,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索取、收受贿赂117.6万元,个人实得114.6万元。20157月,扬中市检察院对贡强立案侦查,同年11月提起公诉。20166月,扬中市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贡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20167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案被列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十起典型案例”对外发布。 

  200561上午,十余名男子手持砍刀、棍棒进入广益电镀厂实施抢劫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安业赞等3人。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共有13名犯罪分子参与作案,遂口头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余人员立案侦查。2007-2008年,程怀阳等4人先后到案。崇安区检察院继续以口头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对邵长能、邵文飞、史建盛、周二康等4人立案,后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实施立案监督。2011年,邵长能、周二康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并提供了涉案人员杨正东(后查明为杨春冲)的身份情况。崇安区检察院于20122月对杨实施立案监督,此后杨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同年4月,邵文飞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崇安区检察院发现一名绰号叫“王小二兵子”的人亦参与抢劫,而公安机关末对王启动侦查程序,遂于201210月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纠正漏捕。20147月,“王小二兵子”(真名王加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9月,13名犯罪嫌疑人中唯一在逃的史建盛被抓获。至此,崇安区检察院历时10年先后立案监督、纠正漏捕的6名犯罪嫌疑人均到案。


  2013年,被告人卞小军联系卖家“阿福”,欲从广州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回东台市进行贩卖。二人商定由“阿福”安排李永彬陪同卞小军返回东台,并将毒品运至东台交付卞小军后收取毒资款。同年66日交付毒品,同日卞小军在东台被抓获,在其所驾车辆中查获冰毒1600余克。后盐城市检察院对卞小军依法提起公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卞小军死刑。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人员李永彬受“阿福”指派,参与了毒品的运输和毒资款收取;涉案人员杭小琴与被告人卞小军共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并提供部分毒资款,二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因证据不足未对二人予以逮捕、起诉有误,遂予以追捕追诉。201610月,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永彬、杭小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审被告人苏兰编造其名下的连云港苏南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一笔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垫还的事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尚奕辰人民币148万元。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苏兰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于20159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苏兰无罪。海州区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经对被害人核证并与侦查机关沟通补查证据,支持抗诉。20168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撤销海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苏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9月至20149月间,被告人刘文静从刘先平等人处购得半成品胶囊,再从市场上购得假冒的药品标签、外包装后,包装成名为中科玉泉胶囊、十味玉泉胶囊、益阴消渴胶囊等假药,并伙同严威等人将该假药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被告人程贵阳、龚元珍、龚慧明知刘文静、严威等人销售的是假药,仍为销售假药提供帮助。201512月,仪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刘文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40万元;严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0万元:程贵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龚元珍拘役四个月,罚金5万元;龚慧拘役四个月,罚金5万元。同月,仪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刘文静量刑畸轻,且对于该案中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20163月,扬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改判刘文静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40万元;其余四名原审被告人被增加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犯罪嫌疑人张生在担任石化事业部经理期间,伙同犯罪嫌疑人林峰,经与无锡塑博卡商贸有限公司的朱洪俊、陈亮合谋,利用负责石化事业部PVC塑料粒子购销业务、催收货款等职务之便,于201410月至20161月间,采用截留苏盐无锡分公司石化事业部销售PVC塑料粒子货款的手法,先后434次擅自将本单位货款共计人民币8382万余元,给朱洪俊、陈亮用于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资金拆借等营利活动,至侦查终结时仍有1200万元未退还。20164月,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对张生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8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1312月,泗阳县卢集镇潘集村村干部王昌良、海克友、潘启松等人,在协助卢集镇政府发放扶贫种羊过程中,将134只扶贫种羊私自占为已有,涉案羊价值计7.8万余元。20159月,泗阳县检察院对王昌良等五人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64月,检察机关对王昌良、海克友、潘启松以涉嫌贪污罪移送起诉。同年9月,泗阳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昌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海克友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潘启松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67月,媒体曝光来自上海的垃圾被非法倾倒至苏州太湖西山岛和南通江心沙农场。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该案联合挂牌督办。省检察院指导苏州、南通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经调查查明,20165-6月,犯罪嫌疑人陆小弟、王菊明将上海虞姬墩码头等处发出的2.3万余吨固体废物运至苏州太湖西山岛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20164-7月,犯罪嫌疑人王飞先后将6船共计5200余吨建筑垃圾及53200余吨装潢垃圾,运至南通市海门市江心沙农场附近自己搭建的黑码头处。苏州、南通两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4名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办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3人。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分别于121921日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张斌、韩建林提起公诉;海门市检寮院于1222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对管华峰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20159-12月,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姆西公司),通过使用同一辆车重复过车辆检测线获取安检技术合格报告等手段,先后在苏州市车管所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949辆,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无车上牌。此后,该公司以注册登记资料为依据,骗取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巨额补助资金。20163月,吉姆西公司非法骗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引发社会广发关注。苏州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立案查办了苏州市车管所马晓东等6名渎职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059月至201111月,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明知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没有处理其公司危险废物的资质,仍向该厂非法转移吡虫啉残液、废活性炭、污泥、焚烧炉渣等危险废物1万余吨,侯河化工厂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在厂内予以填埋。案发后,靖江市环保局在该化工厂厂区地下共挖出废物5973.2吨,经鉴定均为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2015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该案联合挂牌督办。泰州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就物证固定、危废鉴定等引导侦查取证。201612月,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201631523间,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伟公司)多次将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倒入该公司仓库门前雨水排放窨井中。经采样检测,窨井中水样PH1.32、铅含量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放标准七倍以上。2016112,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安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喻益伟、监事赵孝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同时认为,涉案单位和个人破坏了国冢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南京市检察院对该案予以立案,并按照诉前程序要求,于20161014在媒体刊发公告,寻找适合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期间有两家公益组织提出担任原告的书面申请,后又撤回。南京市检察院遂于20161229就该案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公益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阶段。


  2014年下半年,位于常熟的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先后6次将136.24吨含有危险废物精馏残渣二甲基甲酰胺的固体废物,交给无化工废料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潘国良处理,潘将其中的44.84吨固体废物运回宜兴并指使他人随意倾倒。经鉴定,上述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所含的二中基甲酰胺系有毒物质。20157月,宜兴市检察院就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工业危险废物职责问题,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行政处罚并全面加强企业危废监管。常熟市环保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


  20144月、20152月,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先后两次私设排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2000吨排入苏北堤河。徐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后即开展调查,并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于201512月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鸿顺公司承担恢复原状责任,并赔偿苏北堤河服务功能损失有关费用。徐州市中级法院于20164月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05.82万元。鸿顺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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