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远光灯教育错在让公众产生不适感|荔枝时评

2016年11月03日 14:35:33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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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钟的

  (作者王钟的,“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这两天,深圳市交警一种别开生面的执法行为激起了很大反响。为让违规司机体验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交警拦下司机后,让其坐在车前体验远光灯,并开出 300 元扣 1 分的罚单。

  尽管深圳交警强调此举不属于强制,也没有规定体验远光灯的时间,但是这种执法措施一经报道,依旧令舆论哗然。很多人认为,深圳市交警扩大了自身权力,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外私设了新的处罚方式。无论其行为在道德上有多么高的合理性,名不正则言不顺,一时间深圳警方成了滥用公权力的典型。

  对这件事定性不能只凭情绪理解。在舆论传播过程中,很多人把让司机体验远光灯的做法视为一种惩罚措施。但在深圳市交警的表述里,这种措施是一种对违法司机的教育措施。两种表述存在差别,其内涵和指向自然完全不同。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交警部门的确拥有对违法司机的教育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交警的职责不光光是对违法司机处以罚款和扣分,实施教育也是交警的本职工作。如果将体验远光灯视为教育措施,那么警方并没有突破自己的“权力清单”。

  但深圳市交警关于“体验远光灯属于自愿”的说法,也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任何执法行为都有一定强制性,何况是在政府部门的权力序列中排在前头的警察。既然法律规定了交警队违法司机有教育的职责,那么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刚性。在深圳市交警的执法过程中,也没有司机敢于拒绝这种“体验式教育”。所以,对体验远光灯的执法行为,更重要的讨论价值在于如此教育是否合理、合法。

  我们知道,教育贯穿了交警部门交通管理的许多环节。比如机动车驾驶人扣分达到一定数值,就要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还要重新考试。交警也经常会对日常违法者实施口头教育,或者在违法者接受处罚时向其播放监控视频,解释其为什么违法——上述这些教育方式是为多数人所熟悉并适应的。

  深圳市交警勇于创新教育形式,让违法司机亲身体验远光灯的危害,从初衷上是好的。不过舆论争议暴露出这种行为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众对这种“体验式教育”的接受程度还不高,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在公众认可的前提下开展,即便是自我裁量空间较大的教育;二是教育措施不能对执法对象的健康造成危害,否则就有类似“体罚”的嫌疑。

  诚然,目前执法部门对司机的交规与交通安全教育,并没有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一些司机对交规明知故犯;而一些司机只会做考试题,不知道在实际驾驶中遵守规则。针对这种堪称为“应试教育”的交规教育现状,深圳市交警开创的教育模式,可能有将交规理论教育更具体化的考虑。可是,任何教育方法的演进都需要公众接受的过程,公众不接受或者感到不适,就难以实现教育的初衷。

  权力的边界需要得到限制,这是舆论在评价公共议题时的常见表述。然而,权力的边界经常又是模糊的,要限制权力的边界,就要尽最大可能消除这种模糊性——即便是法律所赋予的交警的教育权,也需要在明确范围的前提下让公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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