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不仅是“非营利”|荔枝时评

2016年11月03日 09:50:32 | 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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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昨天,我们发布了关于“禁止设立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评论文章《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没有原罪》;今天发布这篇观点与其针锋相对的评论,希望能引发读者朋友们的更多思考,正文如下:

  文/戚若予

  (作者戚若予,“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教育新闻资深记者及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手机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正在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日前进入三审。草案中第十九条关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各方意见不一、甚至严重对立。

  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前身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10年,国家在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中提出“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并以此为中心启动民促法修订;从2013年实施修订版以来,一直围绕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分类管理、自主选择分类登记等关键内容进行修订审议,直到上月末在三审草案中加上“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表述,从而引起社会广泛和强烈关注。

  上述是这部法律十多年走过的路,我们再看看社会层面民办教育走过了怎么样的路。

  从社会力量办学的拾遗补缺、到民办教育的登堂入室,从业余培训、到全日制大学,民办教育完成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华丽转身和转型升级,应该说,对国家、对社会、对民众,功不可没。教育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民办学校數量已达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在民办教育的大框架里,民办义务教育是其中的一个子概念。比例虽然不大(仅占1%),但份量不轻,且影响巨大。

  这不仅仅因为,教育是千家万户最为关注的民生热点,更因为在社会生活层面,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还是教育受众,都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甚至是理论和基本价值观问题。最终导致在法律层面,常常产生不一致或相冲突的难题和矛盾。

  比如学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能不能是营利性的、该不该以营利为目的?能不能收取高额学费及巨额赞助费?

  比如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能不能实行考试选拔入学、学生能不能自主择校?

  比如教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能不能跨过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可不可以使用未经国家审定的教科书、能不能延长学生学习时间、能不能以考试成绩排名来评价学生优劣?

  比如师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能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教师是否应该将素质教育理念作为教育教学核心并身体力行?

  所有类似问题的提出或实际操作都引出了一个现实矛盾,即:在义务教育阶段,如果民办学校的理念、规定、做法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或对立,怎么办?

  例如,体现国家意志的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民营资本注入的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冲突,关乎民办学校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例如,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免试就近入学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实行的考试选拔入学冲突,关乎国民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民基本权益保障。

  可见问题的焦点是: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不要遵守义务教育法?

  当这种矛盾尖锐对立的时候,民办学校往往理直气壮地拿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办学招生自主权等相关条款,为自己的做法寻求法律保障——我这也是依法办学。

  甚至在某省会城市,当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小升初招生中出现的明显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并将采取行政措施时,民办校校长一怒之下要将当地教育局“告上法庭”——所依据的,还是民促法。

  在这样的夹缝中、特别是在媒体和社会舆论聚焦的具体事件处理上,主管部门确实很为难、摆平各方利益关系并不容易。但在很多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条夹缝,找到了一条解决之道,创意性地提出了一个现实主义口号,叫做“择校到民办”。

  这就回避了义务教育的相关法律定性难题,直接在操作层面上承认了择校行为和民办校的做法。同时,也自然认可了考试选拔、高额收费等一系列现实选择。

  不管决策者承认不承认,这一官方政策释放的隐性含义是:民办学校可以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义务教育法。

  这个缺口打开以后,地方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上实行了双重标准,甚至主导出卖公办教育学校资源,将其成规模、成建制地转民办;而在更多城市,则出现了各种各样穿着民办马甲的假民办学校,高收费、抢生源,政府则睁只眼、闭只眼。

  由于法律界限不清,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校一方面在土地资源使用等方面享受着巨大的政策红利,另一方面却又在合法的框架里做出与义务教育法相悖的办学行为。

  同时,由于择校的存在,考试用于选拔、分数成为门槛、补课成为必须、生源得不到均衡、应试教育愈演愈烈,教育公平的目标也自然大打折扣甚至沦为空话。

  所以,只要我们认同和坚持国家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宗旨,认同和坚持它在社会公平公正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必须把义务教育和营利分开,认同并坚持不得设立举办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校。

  这个界定,是从教育品种的特性(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而不是从办学单位的体制(民办或公办)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体现国家意志的义务教育只有一部法律准则,而不会以学校是民办性质而另搞一套。

  更何况,此次修订草案中提出的“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非指民办校不得营利,而特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并非指这类学校不得收费,而特指营利。这显然是将民办教育中的义务教育部分归于义务教育法的法规精神,何异之有?

  不仅如此,仅仅限定不得营利是不够的,非常有必要从营利性这个孤点延伸开去——不仅仅是收费,而是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校,不仅仅是“非营利”,而应该在办学思想、招生方式、教育教学、学生评价等所有环节上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义务教育法办学。

  这样看来,即便修订草案通过了,民办校要在当下的教育环境里真正依法办好义务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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