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木讷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本文系作者为江苏网络电视台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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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刷微博,看到了新华日报下一则“7岁男童遭虐待与猪共处,四季睡院里,至今不会说话”的新闻。点开下面的评论,几乎是一片骂声,骂小孩父母的、骂邻里乡亲的、骂村委会的、骂政府的。但在我看来,既然木已成舟,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如何去解决问题。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对监护侵害行为的惩罚机制,是针对那些监护人故意为之的监护侵害行为而言的,但在小洪波事件中,其母亲是精神病人,无法成为小洪波的监护人,而其父亲也是因为疲于奔波赚钱才无暇顾及小洪波的成长,是由于其监护能力的弱小才酿成了小洪波只能“生存”而无法“生活”的惨剧。即使对其父亲进行处罚,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只有当父母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诸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其监护人。同时,法律赋予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监护人存在争议时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力与义务。
在小洪波这个事件中,其母精神存在障碍,其父无法恰当地履行其监护职责,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是相当清楚的,此时,村委会应当出面为小洪波指定更好地监护人,但村委会却对此置若罔闻,既不出面积极地解决问题,也不向上级部门反映。
村委会无视小洪波,作为小洪波的乡里乡亲们漠视小洪波的遭遇,无人向小洪波伸出援手,也无人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整个社会的冷漠酿成了小洪波的悲剧。
如果不是有记者探访到此事件并将其曝出,我想小洪波的情况将会更糟糕;如果记者晚几年发现小洪波,也许“与猪生活十多年,至今不会说话”的新闻又将成为头条。如果乡里乡亲们“多管一点点闲事”,适当照顾一下小洪波,如果村委会在发现这一情况时能积极为小洪波寻找新的监护人,小洪波也不至于7岁了还不会说话。
在这则新闻曝出后不久,当地民政部门就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当地民政部门与小男孩刘洪波的姑姑协商后,决定小男孩由姑姑抚养,政府每月给刘洪波500元求助金,直到其18岁成年。目前孩子已经被送往姑姑家,并办理了农村低保。”
政府补助,将小洪波送到姑姑家,由姑姑养,这一问题就算是得到解决了吗?
我认为这是远不够的。
很显然,在过去的7年里,小洪波的姑姑都没有怎么照顾过小洪波,如果姑姑有过关心于照顾,小洪波也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姑姑对于自己的侄子不闻不问是什么原因呢?是姑姑家的经济条件不好?还是姑姑根本就不想有这样一个负担?或者是其他的别的原因,我们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既然过去的7年里姑姑都没怎么照顾过小洪波,那现在将小洪波送到姑姑家,由姑姑抚养,姑姑也不会很好地照顾小洪波。
我想在目前来看,除了将小洪波送至姑姑家,由姑姑抚养,政府给予补助,办理农村低保外,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政府时常派人去看看孩子的生活情况有没有得到改善,会不会只是换了个地方受虐待。如果姑姑对待小洪波不好,可以考虑将孩子送进福利院,或者给愿意收养的人收养。
回想近一段时间来,类似的新闻层出不穷,从留守儿童熏死在垃圾箱,到留守儿童喝农药身亡,再到“猪圈儿童”。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可为什么我们的花朵还是花骨朵儿的时候就要经受百般摧残?
看过美国电影《刮痧》的人都知道美国对于儿童的保护是相当严格的,严格到“父母都不能轻易打孩子”的程度。一方面,美国有健全的儿童福利制度,其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医疗援助计划等旨在从收入保障方面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提高其监护能力;另一方面,美国国民都有比较高的保护儿童的意识,遇到类似于虐童事件都会积极地进行干预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再者,美国还建立一套完善的关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法律。
也许美国这种对儿童的保护方法对于中国人来说过于严苛,但是我们有必要适当地借鉴美国这种模式,从社会管理制度、公众意识以及法律支撑这些方面来构建对儿童的保护机制。只有家庭、社会、国家同行,我们的花朵才能真正茁壮成长,类似于小洪波的“猪圈儿童”的惨剧才不至于发生。
我要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