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一瓶过期饮料被罚5万?法院:处罚过重,调整为15000元

2022年07月16日 08:50:1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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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某大排档销售一瓶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被淮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处罚5万元,大排档不服,起诉至法院。记者从淮安市中院7月15日召开的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淮安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淮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排档店内正在销售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保质期为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提取的商品销售统计单中显示,共计销售胃动力饮品1瓶,价格18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大排档店处以警告、没收15瓶畅享胃动力乳酸菌风味饮品、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0元。该大排档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大排档店涉嫌违法经营的系过保质期不足10天的瓶装饮料,实际销售量仅为1瓶,违法所得额为13.6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新《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及比例原则,法院对罚款数额调整为15000元,其他处罚内容不变。

  有的行政机关在处罚时未能结合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免除处罚的条款进行处理,导致处罚裁量失当的情况发生。据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行政庭庭长蒋同一介绍,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亦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涉案品种的危险性和监管要求的严格程度、涉案物品的数量、涉案金额的大小、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以及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另外,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餐饮业受到较大的冲击,对于小微餐饮企业应更加注重营商环境保护,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发展。

  (来源:《零距离》记者/胡艳 通讯员/赵德刚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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