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南通的谢某某在醉驾发生事故后,还动手殴打民警。3月1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谢某某因袭警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一年半。
3月3号凌晨1点22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在行驶途中,撞到了地铁围栏立柱和道路护栏。事故发生后,车载系统自动报警。接警后,交警三大队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出警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拒不配合酒精检测,后来民警将其带上警车,谢某某突然从警车上冲下,采用拳打手抓的方式,对民警夏某某、辅警陈某某进行殴打。
再后来,增援民警赶到,将谢某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
到达医院后,谢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采取拳打脚踹的方式,对民警宗某某、陈某进行殴打。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事发时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警务人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谢某某暴力袭警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三月一号刑法修正案11正式实行,其中新设立的“袭警罪”在惩处方面,从过去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提升到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程介绍,只要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都可能构成袭警罪,比如说持械、使用交通工具撞击人民警察,这些行为就是属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投掷冲击毁损警车等警用工具的也构成袭警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叶蓓蓓 胡超 南通台/马旭楠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