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力求实现一次开庭就结案

2020年05月28日 22:51:01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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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法院打官司都希望自己的案件能尽快办结,早日有结果。记者今天(28号)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南京全市法院扩大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力求实现一庭闭庭、当庭结案。

  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对这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上会比较便捷,案件的审理效率也比较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要求,案件在立案时应根据案由、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人数和诉讼风险等因素,运用案件繁简识别软件甄别并标注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存在甄别困难的,再由专人进行判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薛枫表示,这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采取默认简易程序+人工筛选,剔除小额程序和特别程序以及最高院实施办法里面明确的9类案件以后,进入到立案系统里面全部默认简易程序,我们在立案庭有个岗位叫案件人工分流员,引入了人工的筛选功能,综合考虑案由、标的和诉讼风险,我们测算简易程序案件占民事案件的多数。”

  为了提高审判质效,《细则》 明确,南京市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引入要素式裁判,也就是针对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物业服务等类型化纠纷,概括提炼案件要素,制作不同类型的案件要素表,引导原告和被告进行填写,从而确定案件的审理要点。中院要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尽量做到一次开庭就结案,既提高审判效率,也减少当事双方的奔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吕润进介绍:“比如说我们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医药费多少认不认可、误工费多少认可不认可,有了原被告的要素表一对应以后,法官在庭前已经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法官按要素表进行审理,提高了法庭辩论的针对性,庭审时间也缩短了。”

  记者了解到,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案件出现争议事实的查明较为繁琐,或者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形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查多 编辑/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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