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古城保护和利用,扬州市又有新举措。《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从今年12月开始实施,为“老房子”修缮立规矩,确保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在东关街道文化里23号民居,房主吴德祥饶有兴致地向记者介绍了自家的老房子:房间的宽度是八尺,为一寻;另外一个房间的宽度也是八尺,两间房就为一常,这样就构成了寻常百姓人家。他说,家里的房子始建于清代光绪年间,平面布局是扬州传统住宅的最基本单元,历史价值较高。现在政府出台相关办法,对老房子的修缮行为上规矩,他非常支持。

根据新实行的管理办法,历史建筑是指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目前扬州市共认定历史建筑56个,《办法》规定,这些“老房子”在修缮之前,必须向规划部门报备。

扬州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处处长翟振秋介绍,历史建筑在进行外部装饰、修缮、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使用性质的,修缮的责任主体,不论是集体共有的还是个人所有的,都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

《办法》还明确,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修缮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对于非国有的,修缮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为确保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办法》还明确了巡查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历史建筑开展日常的巡查工作,督促历史建筑修缮的责任主体及时修缮,并定期向规划部门报告巡查的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实行,填补了扬州市在古城保护中历史建筑修缮管理的立法空白。
来源丨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编辑丨陈文珺






公安备案号:3201020201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