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会带来哪些改变

2017年12月12日 15:00:09 | 来源:深圳晚报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深圳晚报讯 (记者 李福莹)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1日下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李国新做客深圳图书馆五楼报告厅,为深圳市民和图书馆界工作人士深入解读《公共图书馆法》会带来哪些改变。本次学术讲座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主办,深圳图书情报学会和深圳图书馆承办。讲座结束后,李国新教授接受了深晚记者的采访。

  李国新介绍,《公共图书馆法》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如果用一句话来解读,那就是“规范了政府责任,规范了公共图书馆责任,保障了老百姓的阅读权益”。

  《公共图书馆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保障责任;明确了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向老百姓提供的基本服务;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运行服务,如公示制度、投诉制度、工作评价制度等等;此外,如交存制度——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改变了过去该制度的行政化特征,而是把交存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朝着国际通行规则迈进。

  李国新还特别指出,深圳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在全国都是处于领先地位的。早在1997年,《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作为全国第一个公共图书馆地方立法出台,体现了深圳这座城市的文化自觉和法治自觉。在《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出台之前,2017年10月,全国人大调研组也曾专程来深圳就公共图书馆法进行立法调研,认为深圳“图书馆之城”建设卓有成效,很多先进的办馆理念与好的做法,可为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信息。可以说,《公共图书馆法》里也有深圳经验提供的借鉴和启发。

下载荔枝新闻APP客户端,随时随地看新闻!

我要说两句

layer
快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