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青少年犯罪,教育者不能急于脱责|青年说

2024年03月19日 16:53:19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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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培养善良的人需要教育,而教育者(教师)是教育的主体,教育者对于将学生往善良的方向进行培养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近几年频频出现的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教育者要自觉承担起对于未成年人教育的责任,不能一遇到这类事件就急于推责。

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长期霸凌一名同班同学(小光),在2024年3月10日下午,这三名同学将小光骗到了一个荒废的蔬菜大棚,抢走他的手机,并转走了微信上所有的钱,3人合谋将小光杀害,并将小光就地掩埋在大棚里。等到家人发现的时候,已经是面目全非,难以辨认了。而做完这一切后,三个人都像什么都没发生似的回了家,第二天还淡定地去学校上了课。

出现这样的恶性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他们的教师和家长都并没有主动站出来承担自己的教育责任。在小光出事后,警方进行询问时,一名嫌疑人张某的父亲以怕吓着孩子为由拒绝警察的问话,小光所在学校称小光遇害是意外,小光的老师更是否认校园霸凌的存在。作为未成年人的教育者,试图逃避的做法并不利于解决校园暴力、未成年人犯罪等恶性事件。

在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次数不断增加,案件性质愈发恶劣。例如在2019年4月23日,陇西县渭河初级中学5名学生因琐事在校外一巷道内对同校学生张某进行殴打,张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再例如在2023年3月13日,海南一群女生将13岁的小朱带到加来镇的一个地方断水断粮关了5天时间,期间不断殴打小朱,小朱眼角也惨遭异物插入。在这些案件中,对于犯罪学生的处理没有通报,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失职情况的教师与学生家长,几乎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样的做法难以让广大的教育工作者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也就难以从源头上防止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

有许多国家已经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在英国,对于没有履行家长职责又拒绝到法庭应诉的人,处以2500英镑或者判处最长3个月的监禁。在2002年,英国监狱出现第一位因孩子旷课而坐牢的家长,至今已经有超过100位家长受到此类处罚。在日本,对于教师失责的行为,绝大多数教师都会受到行政处罚,还有少部分教师会受到刑事处罚。或许这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去年9月,山西大同大成双语学校出现了恶性的霸凌性侵事件,在对于此事件的处理中,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这样的处理给后续的未成年人霸凌犯罪的事件提供了启示,同时对于教育者的处罚不能仅仅是简单的开除职务,对于情节恶劣的未成年犯罪事件,可以予以失责的教育者适当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二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性质如果十分恶劣,也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教育者的处罚。我们在关注对犯罪的未成年的处罚时,也应当关注对于教育者的处罚,处罚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惩罚教师,而是为了唤醒更多教师主动承担青少年成长的责任的自觉意识,从教育的源头上遏制校园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韩楷文 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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