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王同文 许华凌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元旦、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禁”“放”之争再一次登上热搜,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烟花爆竹到底该不该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这份审查意见,无疑是重申法治精神,并回应了公众在全面“禁燃令”问题上的关切。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这就是说,跟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都要先“守法”,不能随意将限制性政策扩大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其“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是对一刀切式全面禁燃的纠正,也是对法治尊严的维护。这样的纠正与维护,显然有助于将烟花爆竹“禁”与“放”的问题,全面纳入法律框架下和法治轨道内。地方法规、规章要接受法治层面和民意维度两个方面的检视、审查。
应该指出的是,必须正确处理“放”“禁”之间的关系,要科学利用“放”“禁”之间的“限”,并不是只能在两极间跳转,非此即彼。事实上,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就综合了多重因素,赋予了必要的弹性,为科学限制烟花爆竹燃放预留了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处理空间。报道显示,辽宁等多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科学适度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呼应了人们期望烟火气回归的心声。
弘扬法治精神,回应公众关切,拿捏好烟花爆竹燃放分寸,考验着各地的治理水平。各地要解决好与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的安全问题、与清洁环境有关的卫生问题、与噪音污染有关的安静问题,从而为“禁燃令”顺利解绑提供条件。
总之,伴随着爆竹的声音、璀璨的烟花、人间烟火气的回归,节日里人们的幸福感将会浓烈充溢起来。但是也必须同时考虑到环境和人身安全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才能将“两节”过得温馨、幸福、平安。(王同文 许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