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判死刑,以法律威严守护人间团圆|荔枝时评

2023年09月19日 14:56:22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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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泽刚

(作者金泽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同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据媒体报道,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华英拐卖儿童罪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对其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一起鲜活的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例。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余华英多次犯拐卖儿童罪、拐卖多人、认罪表现等情节,对其顶格适用刑罚,直接判处死刑,该案一经判决立即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

毫无疑问,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一直也是从严从重处置的,这从立法者将该罪最低刑设置在5年(比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还要重),且保留了该罪的死刑就可以看出来。

在司法上,拐卖儿童犯罪也一直是适用重刑率较高的犯罪类型,甚至超过了毒品等其他严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拐卖儿童犯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适用率高达56.59%。在死刑适用方面,据《南方周末报》的梳理与分析,1996年至2014年间的87个拐卖儿童犯罪的死刑案件,118个人贩子有50人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其余则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近年来,公开报道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贩子就有喻立香、张维平、周容平、谭永志等多人。

立法和司法上对拐卖儿童犯罪双重零容忍,说到底还是因为该行为突破人伦底线,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儿童本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危害儿童的父母和家庭,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比如,此次余华英拐卖案中的被拐者杨妞花,在5岁时从贵州贵阳被拐卖到河北省邯郸市一个聋哑人家庭,因家庭贫困,杨妞花读完小学六年级就没有继续读书。杨妞花历经磨难,寻找亲人多年,她的亲生父母因她被人拐走陷入深深的自责和伤痛之中,很早就离开了人世,其姐姐也因此抑郁了多年。可以说,杨妞花被拐卖导致其一家人的人生全部被毁。

需要注意的是,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是跨区域作案,儿童成长变化大,加上买卖行为隐蔽性强,以致很多案件多年来难以侦破,或者破案后也因时间久远“物是人非”。在近年来处理的一些重大拐卖案件中,被告人的拐卖行为多发生在数十年前,比如此次余华英的拐卖行为就发生在1993年至1996年间。这就涉及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

虽然《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最高为20年,但该规定不是宽容人贩子的理由,因为刑法同时规定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追诉。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些刑法规定的特殊条款是永远悬在人贩子头上的利剑,哪怕过了追诉期,对人贩子照样也要予以追责和制裁。

近些年来,由于加大了侦查和打击力度,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生儿生物信息采集(新生儿DNA数据库)逐渐被纳入到公安户籍管理之中,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可以预见,未来的拐卖儿童犯罪必将得到更好的防控,追查成功率也会大幅度提升。

但我们也应看到,拐卖犯罪的治理不是单向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于人贩子的打击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对于花钱买孩子的犯罪,也要坚决零容忍。一方面在司法上要提高买人者的入刑率,另一方面也期待立法放弃宽容买人者的态度,进一步紧缩人口买卖的犯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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