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量多且杂,在签订合同之后,装修工程可能会被层层发包。一旦装修工人意外受伤,找谁追偿,谁来负责就成了麻烦事。今天(6月2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前不久,苏州市民周某拿房之后,将新房装修承包给了孙某,并签订了装修合同,之后,孙某将拆墙、敲墙等工作交由张某施工负责。张某以300元一天的价格找到王某到案涉房屋从事拆除。王某上班第一天的中午喝了酒,之后在梯子上作业时,不小心摔了下来,经过治疗是椎体骨折,总的治疗费用花了14万左右,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以及精神八级伤残。为追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王某将张某、业主周某和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孙某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周某将房屋室内装修项目发包给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孙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之后,孙某将拆墙、敲墙,铲掉墙皮、楼梯主梁切割等业务交给被告张某。张某找到原告王某从事拆除等劳务。客观上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存在雇佣关系。原告王某当天饮酒后,仍继续从事劳务工作,且原告本身从事装修行业,对自己劳务过程中的工作安全应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安全负责,故对于案涉损失原告王某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被告张某作为雇主,未尽到现场的安全管理义务,未提供合理的劳动工具,放任饮酒的原告从事较为危险的需踩梯子等劳务工作,存在过错,应承担另一半的赔偿责任。
因原告王某受雇于张某,与其他人员并无法律关系,其他人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和找他来工作的张某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