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高额违约金成为引进人才的“路障”|荔枝时评

2023年05月12日 14:29:50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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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克鲜

  (作者克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电影《天下无贼》那句台词说:“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拿着到手只有4000元的工资,离职时却要赔偿8万多元,杨冈(化名)突然明白“人才最贵”还有其他意思。

  211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杨冈,在2016年作为人才引进到了贵阳市花溪区,担任当地重点中学的老师,当时约定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但是,当初合同里并没有写明待遇,结果杨冈发现自己每月到手工资只有4000元。2018年9月,他从贵阳市的中学辞职后,校方以未支付9万元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转移关系等。之后,一审、二审都判决杨冈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合同中违约金设定(图源:受访者 极目新闻)

  无独有偶,另一名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到贵阳的王语(化名),也因为提前辞职,一共支付了3年共计15万元的违约金。

  当下,很多年轻人把考编当成“上岸”,当成青春的寄托,但是往往忽略事业单位违约金这个因素。而且,公务员辞职一般是不用赔偿的,普通公司辞职一般也不用赔偿,独独事业单位有违约金赔偿。这是很多年轻人在高高兴兴认为自己“上岸”时容易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不是“当年入职没细看合同”那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了两种法定情形:一种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了服务期的(比如由单位出钱让劳动者学习驾驶飞机),一种是单位对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支付保密费用的。除了这两项之外,劳动者按法律规定,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哪怕没有履行完合同,用工单位也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为什么法律要向劳动者一方倾斜呢?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本身就是不平衡的,需要法律实施倾斜性保护,杜绝用工单位为所欲为。在现行《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很多单位就利用制订合同的优势地位,动辄设置十几万元的员工违约金,而自己开除工人则不给任何赔偿,这等于让劳动者签下了“卖身契”。

  但是,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不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里,可以规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所以,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之外设置赔偿金,而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或许对此规定并不了解。

  其实,事业单位的招录涉及编制、财政拨款、公共服务连续性等,还涉及“人才引进”的政策,不同于普通的单位招聘,设置服务期限也是有必要的。但是,权、责、利应该平衡,也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比如,本案中,研究生欢欢喜喜作为“人才引进”,合同里却不写明工资待遇,也不提示有高额的服务期限违约金,等到了岗位,发现待遇不符合期待、离职又要赔偿,将心比心,难免心生怨言。这类事件对当地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今后“抢人才”。

  就法律谈法律,高额的“人才引进”违约金并不违法。但是,一个地方能靠违约金留下人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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