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焦|状告7家用人单位 “劳动碰瓷”者恶意诉讼被判败诉

2023年05月07日 13:36:38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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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是劳动者安身立命之本,然而,南京有一名求职者,相继入职7家用人单位后又迅速离职,然后通过报警、仲裁、起诉等各种方式,要求7家用人单位支付远超过他工资报酬的工伤待遇、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今年2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名求职者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18年至2021年,先后入职7家用人单位,其中6家为饮品店等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均较短,最短3天,最长24天,平均11天。张某与7家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除主动报警、申请劳动仲裁外,还提起一审诉讼案件7件,上诉、再审案件4件,张某在诉讼中索赔项目多、金额大。其中,在某公司实际工作3天,诉求工伤待遇、劳动赔偿金等共计16万5千元;在某茶饮店实际工作7天,诉求工伤待遇、停工留职金等共计18万6360元。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骆菊杰:“七家用人单位实际上相互之间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是他们在案件的抗辩中都提到一个问题就是,张某存在‘劳动碰瓷’的嫌疑。” 

  多家用人单位辩称:并非主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他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意愿,另外存在故意受伤索要工伤待遇的嫌疑。法院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线索进行审慎调查。

  骆菊杰说:“张某不是希望建立一个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获得劳动报酬,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选取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谋取远远超过劳动报酬的经济利益。”

  根据张某众多诉讼行为反映的特点等相关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诉讼。

  骆菊杰表示:“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劳动争议,但是应当秉承一个善意和诚信的原则,张某在本案中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滥用权利,最后法院认定他滥用权利、恶意诉讼,驳回了其除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二审,今年2月16日,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评:“劳动碰瓷”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碰瓷”者之所以有机可乘,跟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用工不规范有关,让“碰瓷”者有了漏洞可钻。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用工规范意识,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自身权益;另外劳动者应爱岗敬业、诚信劳动,不得滥用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史铭哲 编辑/赵黎静)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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