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9日)上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04年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制定出台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针对一些新业态、新经济带来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如拟规定:平衡车等不得在道路上通行;保障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的通行便利,但也要提升监管要求;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等。
据介绍,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作说明时表示,针对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突出的现状,草案着重从源头上破解管理难题、防范安全风险。如加强对非道路用车辆和其他具有动力驱动工具的管理以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生产销售的监管力度,其中拟明确“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通行”。
非机动车道狭窄、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共道等现象往往是造成交通混乱的重要原因。草案在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方面,提出“慢行优先,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出行环境”“现有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进行优化。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完善非机动车超车、先后进入路口车辆通行权等道路通行规则”等。
电动三轮车是保障邮政、快递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最经济、最有效率的运输工具。草案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道路通行便利,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实行总量控制;另一方面,要求这些电动三轮车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靠右通行,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自动驾驶技术正加速进入日常生活,此次修订也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等。
另外,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设定偏轻,导致交通陋习仍然高发,草案进一步科学设置了法律责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如向车外抛洒物品处20元罚款;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穿插或者超越行驶处200元罚款等。
(江苏新闻广播/丁凤云 编辑/高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