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2022年,江苏全省法院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0日,江苏法院发布“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十大典型案例,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转让公司债权“逃债” 法人被判拒执罪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债权的方式拒不执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避执行的典型方式之一。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后陈某萍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获得优先受偿,致使涉被执行企业其他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后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设备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周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常熟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某机械设备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 被判拒执罪
姚某、戴某、庞某、王某与张某的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秦淮法院)分别判决张某归还四人借款本金共计864余万元及利息。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2018年间姚某等四人陆续向南京秦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其妻儿名下,但故意隐瞒财产,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二是在2018年8月至2021年期间,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过司法拘留措施后,仍违反限制消费令,出入高档酒店、商场进行高消费;三是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控制、使用亲属董某名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转入资金432余万元,累计转出资金411余万元。经依法侦查、审理,南京秦淮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隐瞒财产未如实申报、出入高档场所进行高消费、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高额投资的三种行为,可谓是司法实践中拒执犯罪行为的“典型集锦”。
四女工刑事自诉拿回“血汗钱” 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近年来,江苏法院建立“自诉与公诉并行”的拒执打击模式,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2021年,四名女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如皋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服装厂负责人陈某拖欠的款项,总金额共计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陈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被法院成功扣押。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在执行干警的组织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于2022年1月15日履行完毕且四名女工同意暂不处置车辆。同时,如皋法院出具《保管财产委托书》,委托陈某代为保管被查封车辆并明确告知其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事项。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四人不仅催讨无果,而且得知陈某竟擅自将法院委托其保管的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3万元且用作他用。心急如焚的四名女工提出了恢复执行申请,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
四名女工为尽快拿到欠款,申请了法律援助,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标的额较小且四人想要拿到“血汗钱”的迫切心情,刑事法官、执行法官再次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及诚信教育。陈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写下了履行承诺书。最终,2022年7月1日四名女工悉数拿到了剩余欠款。2022年7月6日,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 被判拒执罪
2010年,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浦某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浦某返还工程款60万元。后因浦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建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浦某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浦某于2016年与其配偶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于2017年出资购买一辆奥迪轿车。2020年,被执行人浦某与配偶协议离婚,浦某放弃房产所有权,并将房产转移登记至配偶一人名下。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浦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履行能力,却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其配偶一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江苏法院表示,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其穷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拒执罪审查,消除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增强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丹凤 实习记者/林倩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