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租后发生火灾 责任谁承担?

2022年12月16日 19:20:35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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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厂房出租之后,发生火灾,导致产生损失,那么责任到底是出租人承担还是承租方承担呢?今天(12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昆山某江公司将其所有的6号厂房出租给某之堂公司用作茶叶存放仓库,年租金为432000元。某之堂承租后在厂房内存放茶叶、酒品等。承租期间,6号厂房发生火灾,虽然消防员及时到位并进行了扑救,但某之堂存放的物品还是大量毁损,厂房也严重受损。

  某之堂认为某江公司作为厂房的出租方应承担管理责任,其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消防标准,对消防设施也未定期检查修缮,消防员到场后因消防栓不出水而只能从很远的河道取水救火,延误了消防救援的最佳时机,致使其损失惨重。

  某江公司则认为某之堂公司作为承租人及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次火灾是由某之堂员工抽烟引起的,其应该对自己厂房受损承担责任。多次交涉未果,两方闹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某之堂公司起诉要求某江公司赔偿火灾损失410余万元,某江公司则反诉要求某之堂赔偿房屋清理、修复费用140余万元及房屋租金损失46万元。

  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或电气系统故障或用电不当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结合多方询问和搜集证据,法院还查明了仓库上锁、外人不能进入、某之堂员工王某进入并有抽烟情况、王某离开后约30分钟火灾发生等事实,最终确定了火灾是由王某抽烟引起的。经过法院释明,某江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王某承担责任。

  法院还查明,某江公司出租的6号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丁类,而根据住建部2018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3条规定,茶叶作为可燃固体,属于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的丙类,丙类厂房比丁类厂房在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灭火系统方面标准更严格。而某之堂公司在承租期间,不仅在厂房内存放了茶叶,还存放了租赁合同约定之外的酒品。两方对于损失的扩大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某之堂公司所主张某江公司未定期检查修缮消防设施对火灾的救援产生了阻碍,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结合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的某之堂公司物品损失及某江公司房屋毁损及租金损失,由某之堂公司承担80%责任,某江公司承担20%责任。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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