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铺面“甩锅”未成反被告 法院:退还转让费

2022年12月16日 20:47:10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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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铺转让”“可做餐饮”......现如今,大街上随处可见铺面出租或转让的广告,但想要租到一间称心如意的店铺却并非易事,昆山的老赵就碰上了租赁纠纷,还将转让人老杨告上了昆山市人民法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12月16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老赵打算在昆山开一家早餐店,在寻找店铺时,老杨提出自己正好有一位于某华小区内的餐饮店铺可转让,老赵看过后决定租下来,便将店面转让费73000元付给了老杨,然后在店铺里卖起了早餐。然而两个月后,老赵接到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改正通知书,被告知小区店铺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不能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老赵应立即改正,停止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老赵又来到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得知从2018年起,社区就在进行“331”专项整治宣讲,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也在不断要求整改和进行处罚。觉得被“忽悠”了的老赵找老杨退还转让费但被拒绝,于是将老杨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原告老赵分别与被告老杨和房屋产权人骆某签订合同,与老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7月2日,租金及房屋装修、空调等设施转让费共计73000元;与骆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租期为2021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租金36000元/年,用于餐饮经营。同年5月21日,原告老赵因在涉案房屋内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立即停止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后被扣押相关设施。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既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又成立商铺转让合同关系。根据原告老赵提供的证据,原被告曾在涉案房屋内讨论关于后续做餐饮的事项,原告老赵打算在店铺内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是被告老杨预先知晓的,被告向原告收取转让费,转让的不仅包括涉案房屋内的装修、设施,还包括房屋无形的商业价值、潜在顾客群体等。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昆山市不动产中心于2021年7月30日开具的查询记录显示,被告老杨向原告老赵交付的涉案房屋为住宅,原告无法办理从事餐饮行业所需要的证件,故无法继续进行餐饮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判定原被告间的转让合同解除。原告老赵预期从事餐饮经营至2024年7月2日,其实际从事餐饮经营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5月21日(共计54日),后于2021年9月初搬离涉案房屋。被告老杨有权收取全部租金8679元,按比例收取转让费2916元,应向原告返还转让费61405元。

  法官提醒,餐饮行业对于房屋的排烟管道、防火设施等都有特殊需求,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小区属于住宅性质,并不具备开设餐馆的条件,否则将会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做到有证经营、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消费者在外用餐或购买食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饮店,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孙艳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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