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砍自家树木犯罪,抓人之外更要普法|荔枝时评

2022年12月05日 15:53:19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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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舒圣祥

  (作者舒圣祥,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网及旗下“荔枝新闻”客户端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据报道,广西宾阳县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男子卢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万余元。最终,卢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

  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要支付罚款和各种费用3万余元不说,还构成犯罪被判刑,代价不可谓不沉重。关于这一惩戒措施是否过于严苛,我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在立法层面有没有调整空间,当然可以充分讨论。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砍伐自家树木犯法是常识类似案件实在太多了,网上一搜一大把。无奈的是,依然不断有人因为砍伐自家树木被判刑,法治意识之淡薄由此可见一斑。

  个人在自家地界上种植的树木,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这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民法意义上,所有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林木属于特殊资源,所有权和处分权是适度分离的,权利人行使砍伐处分权必须事先经过行政许可。

  树木资源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生态价值。树木资源的生态价值,受益者并不仅仅只是种植者等权利主体,还包括整个社会。因此它是一个特殊的权利客体,国家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行使对林木砍伐的管理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需取得许可之外,权利人如果想要以砍伐林木的方式行使对林木的处分权,必须事先取得林业管理部门的采伐许可。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一旦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就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可能会有人说,不是“不知者无罪”吗?砍伐人并不知道这项法律规定,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为何还构成犯罪呢?殊不知,还有另一句法谚叫“不知法者不免责”。如果不知法律可以作为免责理由,几乎就不可能有犯罪,因为大家铁定都会说自己是法盲。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事实无知,且该项无知不具有非难可能性,的确可以作为免责理由,比如曾经的农民工偷摘天价科研葡萄案,应以不超过常人认知的葡萄价格判断是否构罪。但是,对事实无知与对法律无知,效果完全不同。法律一经公布即产生效力,每个公民都有知晓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义务,法盲绝不是犯罪的通行证。

  话虽如此,砍伐自家林木犯罪案件一再发生,足以说明某些地方基层普法工作依旧非常薄弱,相关部门可能还存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导致行为人产生“关系不好才犯法”之类错觉。法院判决是最好的普法素材,行为人绝不可再对砍伐自家林木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而对执法者来说,谁执法谁普法,绝不只是抓人就完事。相关部门在强化普法的同时,也应该给基层群众办理采伐许可提供更多便利,提供线上办证等更多便捷服务方式,让砍伐自家林木也要办证”的理念既深入人心又深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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