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索要首饰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五金”

2022年08月11日 10:23:05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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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谈钱伤感情”,但一对情侣真到了分手的时候,可能真要把“钱”谈清楚了。近日,南京一名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自己送出的首饰等礼物。这个案例究竟该怎么判?8月10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答案!

  2020年初,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花某,两人相互了解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当年的2月14号,谢某花6899元购买了一枚太阳花钻戒送给花某。一年后的2月14号,谢某又购买了一部高档手机送给了花某。3个月后,谢某再次花费了31314元购买了项链和手镯送给花某,作为两人结婚时的“五金”。不久之后,在七夕节当天,谢某将之前送给花某的太阳花钻戒以旧换新抵扣了6666元后,以5.2万元购买了一个大钻戒和对戒送给花某。就在两人离结婚领证一步之遥时,双方却因彩礼闹得不欢而散。分手后,谢某向花某索要赠送的礼物,多次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梅海洋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一些东西,法律上认定是附解除条件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的要返还,如果是彩礼按照风俗习惯送的五金,《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没结婚成的,彩礼要返还的。

  谢某送出去的项链、手镯、大钻戒和对戒都是用作结婚的彩礼,但他送的太阳花钻戒和手机则属于另一种性质。

  梅海洋说,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互送一些礼物也没有超过一定范畴,法院原则上认定是赠与,赠与完了就不能要回去。当事人把旧的太阳花钻戒折抵了6000多元,法院认定这个太阳花钻戒已经是赠与了,返还其他首饰的时候,这个6000多元要返还给女方。

  最终,法院判决花某返还谢某项链、手镯、大钻戒及对戒,谢某支付花某6666元的太阳花钻戒抵扣款。目前,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法官提醒,在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转账发出后也是不予退还的。

  恋爱期间会经常转一些款项或者红包,小额的或者特殊意义的,像“1314”、“520”,法院也会认定是赠与,认定是双方为了增进感情,分手后以借贷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刘舒 武思思 茅云江 编辑/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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