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阳晨
(作者阳晨,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律学者;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日常生活中,熟练使用表情符号,已经成为人们的必备技能。很少有人能料想,看似“用途单一”的表情符号,也会摇身一变成为“呈堂证供”。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较为明显。
从法律上讲,一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纳入电子数据的范围。表情符号也是如此。这种数字化的信息,承载着人们的喜怒哀乐等情绪表达,也包括一些隐喻性的意图表达,如果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自然也是电子数据的一部分。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2020年《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电子数据的表情符号成为“呈堂证供”,不足为奇。
问题在于,表情符号传递信息的特殊性。与其他电子数据不同,表情符号有张“普罗透斯的脸”①,对这种数字化信息的解读往往并不统一,即便是法院也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当事人一审、二审的胜败结果,只是取决于法院愿意从哪个角度去解读。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应该精准判断主观意图,而面对这种证据却会产生一种“无力感”。正因为如此,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还持有相左的意见,有的法院干脆将表情符号定义为“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削弱了这种电子数据的单独证明效力。
但是,无论是否“讨喜”,表情符号越来越多地进入诉讼,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法律现象,必须认真而严肃地面对。对于司法职能部门而言,表情符号其实可以区分为三类,具体予以把握:第一种是“独一无二型”,单独凭借表情符号,即可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表达,没有其他歧义,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判定;第二种是“模棱两可型”,表情符号带有中性色彩,既可以表示认可,也可以表示不认可,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其他信息综合判定;第三种是“离题万里型”,基本上不具备正常表达的功能,也不含有相关数据信息,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排除其作为有效证据而存在。
对于公众而言,表情符号变“呈堂证供”的趋势,也给自己敲响了警钟。表情符号的真实表意并不鲜明,如果表情符号使用不够准确,很容易产生歧义,带来误会,甚至引发官司纠纷,这是每一个正常使用表情符号者所不愿见到的。如果把表情符号当做攻击工具,借以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也会因侵权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犯罪分子把表情符号作为“暗号”,借以实现不法企图,对于这种不无危险的“陷阱”,我们要敬而远之,或直接报警处理。
从长远看,对表情符号的规范问题,也应进入立法者的视线。诚然,在近年来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对电子数据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对于表情符号这样的特殊对象,还缺乏具体的、明晰的、科学的规范,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判决不够统一的重要原因。秉持立法精神,专门出台一部司法解释,为表情符号也量身制定规则,能让司法判决更能经得起考验,也会让网络交流更加健康。
注:① 普罗透斯是希腊神话中的一个早期海神,荷马所称的“海洋老人”之一。他有预知未来的能力,但他经常变化外形使人无法捉到他:他只向逮到他的人预言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