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三喜
(作者杨三喜,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青年时事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被告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依法带娃”时代正式来临。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无疑是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个积极探索。它也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那就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纠正父母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责任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各地的司法探索有望推动形成一个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从本案来看,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但是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被告陈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和积极承担监护责任,让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而原告也只是给孩子请了保姆,却没有履行教育、保护的义务。可见,原告和被告在抚养、教育孩子方面,都存在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本案中的孩子在父母离异后只能与保姆共同生活,缺乏亲人的陪伴和照顾,其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都必然难以得到满足。这种状况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甚至会给孩子带来严重心理创伤。因而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正是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法律依据。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
也正是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教育责任上都存在问题,而且被告有表达出将胡某茜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同时胡某茜希望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法院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并要求陈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提出了多关注胡某茜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的要求。这一判决兼顾了法理和人情,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给了被告一次纠正错误、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这一案例让公众看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力量,也是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次很好的宣传。法律中提到的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纠偏,能够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
我们期待的是,陈某作为监护人未来能够按照《家庭教育令》的要求,履行好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给孩子一个温暖有爱的家庭生活环境,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否则,法律还将继续纠偏,不负责任的父母将为自己生而不养、生而不育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社会有责任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不同主体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孩子才能有一个幸福安宁、健康成长的环境。法律的及时亮剑,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助于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