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特报记者/姜弘毅
12月6日,公安部在深圳组织开展“团圆”行动认亲活动,帮助离散十余年的3组家庭实现团圆,其中包括了《亲爱的》原型人物孙海洋与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2007年,时年4岁的孙卓在深圳被拐,此后他和养父母生活在山东省阳谷县。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拐卖孙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外,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建涛的养父母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在此类拐卖儿童的案件中,除依法惩治“人贩”外,养父母是否触犯法律、将如何追责等问题,同样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孙海洋、彭四英夫妇与儿子孙卓相认
如何判定“买方”家庭的罪责?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一款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无论是否出于抚养的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规定。且该罪名属于非亲告罪,即无论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可提起公诉。
此外,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笑然告诉荔枝新闻,如果养父母为收养小孩,与犯罪嫌疑人共谋,例如养父母向犯罪嫌疑人表示“我想要一个小孩,你们帮我拐一个,我给你钱。”这还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具体到孙卓和符建涛的案件中,嫌犯吴某龙和孩子的养父母之间是否存在金钱或其它利益往来?养父母是否知道孩子是被拐来的?这些问题又是否影响定罪?符建涛生母彭冬英向荔枝新闻表示,孩子的养父母曾跟她说,当初嫌犯自称孩子是其与前女友所生,分手后对方不要孩子了,才将孩子送养,其中不涉及金钱交易。关于这些话的真实性,彭冬英表示自己无法核实,还要等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张笑然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无条件的送养行为发生概率很低,收养人出于对小概率事件的警惕心,应对收养儿童的来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案件中两个孩子被收养时都已年满4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证据情况,判别收养人是否具有辨别送养与拐卖的条件,从而确定收养人的主观故意。至于收买行为中涉及的利益大小,如金钱的额度,对定罪不起决定性作用。不过,如果真的无法证明养父母存在收买行为,也无法证明养父母是否知晓孩子为被拐儿童,那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则可能存在争议。
也有观点认为,是否知晓孩子为被拐儿童,都不影响给养父母定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曾在采访中提到,在拐卖儿童的案件中,不论所买儿童是否系被他人偷盗、强抢、拐骗、捡拾还是亲生父母出卖,也不论养父母收买时是否知道该情形,均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实际上是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与养父母的关系能否影响量刑?
在接受荔枝新闻采访时,符建涛生母彭冬英提到,孩子曾问过自己能否给养父母写份谅解书。“那段时间把我孩子逼得很难受,觉得一边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一边是养父母,他觉得他要逼我写谅解书的话,我也会难受,但要是我不写的话,他的养父母又可能面临坐牢之灾。”谅解书,对于案件处理会有影响吗?影响量刑的因素还有哪些?
符建涛与生母彭冬英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表示,孩子和亲生父母的态度并非法定量刑情节,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因素进行考量,对案件处理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养父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亲生父母出具谅解书,不代表养父母无需负刑事责任,但可能起到酌情从轻处罚的作用。
另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受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张笑然律师提到,如果养父母看到亲生父母发布的寻子信息而故意隐瞒并藏匿受拐儿童、阻挠受拐儿童与外界接触等,则有可能涉嫌阻碍解救,不适用从轻处罚的条件。如果在收养过程中还存在伤害或虐待情节,则可能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虐待罪。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本案吗?
荔枝新闻注意到,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定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为了争取买家配合解救,当时的刑法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规定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才被改为了“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意味着不能再免除刑事责任。对此,公安部在2015年还下发了《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罚》的通知,督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那对于案发时间在2007年的“孙卓、符建涛被拐”一案来说,该案适用于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吗?
对此,法律学者柳宇霆在新京报发表评论称,养父母这种收买行为呈现持续状态一直到2021年。根据1998年12月2日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持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所以,如果养父母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那就不应当适用原刑法中的“豁免刑责”条款,而应适用现行刑法“一律入罪”条款。
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举报、控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
假设在两个养父母家庭以外,有其他人知晓孙卓和符建涛是被拐来的,但却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们是否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曾在采访中表示,对于养父母家庭以外的人员,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其不予举报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与此同时,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实务中,该条规定主要发挥的是指引作用,普通人知道身边存在被收养的拐卖儿童,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应积极向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