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概不负责”被罚,迪士尼的傲慢该被纠正|荔枝时评

2021年09月01日 11:30:41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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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轩

  (作者徐明轩,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条霸气十足的免责声明,让上海迪士尼背上一个行政处罚。罚的钱不多,主要是对大企业“傲慢”的纠正。

  迪士尼乐园中有4处寄存柜告示上赫然写着:“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上海迪士尼乐园不承担任何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上海迪士尼罚款5000元。

  要说明一下,迪士尼乐园里的寄存柜本身是有偿服务,且价格不低。据公开资料显示,迪士尼的大号寄存柜收费标准是80元/天,中号寄存柜60元/天,有的柜子采取分段收费——前2小时免费,之后每小时收费高达50到70元,比市中心停车费还高出一大截。动辄六七十元的寄存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笔不小的负担。迪士尼的游客很多是带孩子出游,吃的、喝的、尿不湿等行李不会少,而很多游乐项目不让带、不方便带大包小包参加。这样一来,寄包成为很多游客的“刚需”,逃不掉、躲不过,只能迎头接受这一“刀”。

  即便如此,迪士尼乐园还要在格式合同上“做手脚”,就像处罚决定所展示的,要彻底甩掉自己的保管责任,“如有遗失,上海迪士尼乐园不承担任何责任”。钱收了,包不替你保管,遗失是你自己的事,迪士尼不承担任何责任!此举伤害不大,侮辱性很强,也让迪士尼的“霸道总裁”人设跃然纸上。这和迪士尼主打的快乐、喜悦、友善的氛围格格不入,童话故事里笑靥如花的王子公主,一谈到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就“唰”地一下变了脸。

  其实,消费者付钱使用寄存柜,园方收了钱,这就构成了《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关系: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合同关系。但是,园方却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的优势,拿出“概不负责”的傲慢态度,撞到了法律的红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订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剑指企业方滥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其中,《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可以说,迪士尼这则简短的寄存告示是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构成《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样的霸王条款既在民事上无效,也构成了行政违法。上海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对迪士尼做出行政处罚,罚的钱不算多,但是拿出了鲜明的执法态度。企业再大,大不过法律。以霸王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定会遭受市场和法律的双重惩罚。

  迪士尼也该反思了,面对公众的喜爱,该怎样回馈?不要总是在“进门搜包看有没有带吃的”“寄包遗失不负责”这些事情上翻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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