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北京工作部记者/刘辛
9月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有关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问责办法》已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并从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真正从制度上确立了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问责办法》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 田祖荫
田祖荫介绍,《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第四,“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田祖荫表示,出台《问责办法》,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启动问责工作。
此外,为打造高素质的督学队伍,相关部门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