嘴馋猎杀野生动物 老山一护林员获刑2年

2021年06月04日 18:11:58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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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苏网讯 明天(6月5日)是第50个世界环境保护日,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天,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多起涉环境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竟然是一名护林员,他对自己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下手了。

  今年1月15日,南京浦口警方在老山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清理动物尸体,继续到他家中查看时,又发现了野兔、獐子等动物尸体以及野猪肉和动物内脏。

  随后,民警将这名男子带回派出所审查,出乎意料的是,这名男子徐某竟然是老山的一名护林员,他的职责便是防止乱砍滥伐林木和猎杀野生动物。

  被告人徐某称,“一开始在山中无意发现有人放猎捕套逮到动物了,我就心存侥幸带回家吃,慢慢就走上这个犯罪道路。”

  偶然尝了一次野味后,徐某竟一发不可收拾,买来了捕猎套,在自己的巡防区域内下套捕杀野生动物。据徐某交代,他在2019年年底,捕获了2只獐子和2只野猪,除了一只獐子被找到时已腐烂,其他的都被吃完了。

  今天,知法犯法的徐某站在被告席上,懊恼不已。被告人徐某介绍,“我犯下了大错,对不起社会,我要向社会道歉,我辜负了护林员的职责和使命,破坏了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背弃护林员的职责,猎杀野生动物,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综合考虑到他有坦白情节并认罪,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对徐某数罪并罚是因为他捕杀的动物除了野猪、华南兔等“三有动物”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獐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官安洪强介绍,“捕杀稀有动物’根据《刑法》规定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猎杀的野生动物有多种,其中一种是河麂,也就是獐子,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种动物是禁止猎杀的,第二个触犯的罪名就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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