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三部门将加强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全力打造具有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特色的“江苏样板”。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全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有哪些与水上交通有关的规定?发布会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何平对相关条文进行了重点解读。何平提到,以《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地划定禁航区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为例,这一条例明确了除原先由管理机构因安全等因素划定的禁航区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也将被划定为禁航区或限航区,船舶航行需加以关注。
同时,《长江保护法》还明确了禁航区内航行、不按规定使用岸电、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禁运危险化学品、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以及非法采砂等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这些法律的设定,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切实提高了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对相关违法行为也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如何让长江水更清、景更美、船更畅?发布会上,三部门表示,江苏将加强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江苏海事局二级巡视员张奇南介绍,今后,三个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开展长江江苏段联合巡航执法。同时,建立重大案件协作机制。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船舶碰撞事故,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可邀请法院提前介入,熟悉案情,为依法高效处理好涉及长江大保护的重大案件提供有力海事司法保障。
此外,三部门还将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信用管理合作机制、重大案件协作机制,促进海事执法司法高效协作。通过组建法律服务专家团队、增强一站式解纷中心功能、建设港航信息一体化共享平台等,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去年以来,三部门围绕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全力护航长江大保护,就已经进行了多领域探索、多角度实践、多方位合作,形成了初步成果。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介绍,2020年7月,江苏省交通厅、江苏海事局、南京海事法院就共同建立了战略合作机制,在沟通协调、纠纷化解、案件处理等方面实施战略合作。为进一步释放涉江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合力,海事法院还在南京海事局设立了“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积极探索案件受理、调处、解决一站式完成,推动水上交通事故的前端高效治理。
(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施忆 通讯员/唐志勇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