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纠纷下降 服务类纠纷持续上升 南京中院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件

2021年03月13日 11:21:55 |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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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0年度“315”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反映了消费纠纷的新趋势,也给大家日后维权提个醒。

购物纠纷下降 服务类纠纷持续上升 南京中院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件

【购物类纠纷下降、服务类纠纷上升 维权类型多元化】

  2020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1736件,同比上升10.7%。商品购物类案件总体有所下降,同比下降25%共323件,其中网购类纠纷同比下降24%。二手商品买卖纠纷有所上升。在十大案例中,就包括二手车真实里程数被人为修改,再次出售时,未告知消费者,对此,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服务消费类纠纷持续上升,同比上升10%,共632件,其中旅游合同纠纷上升37%,健身、医美类服务纠纷上升8%。有教育培训机构未将课时条款明确告知消费者,导致纠纷。从案件分析来看,消费维权类型日益多元化,网约车、代驾和出国留学服务等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

  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销售超合理库存期限空调而未告知消费者 应承担更换新机责任

  未成年人私下网购高档手机且未经家长追认 商家应予退货退款

  销售者未尽二手车真实里程数查验和告知义务 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售出的幼猫短期内因“猫瘟”死亡 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教育培训机构对课时条款未明确告知 应按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微信“淘宝古玩”购物交付“玩品”与约定不符 卖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者广告宣传正品红木家具清仓价 擅自降低交货材质标准构成欺诈

  销售假冒食品且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的 构成经营者"明知"

  美容机构超资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损害的 应适用消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员工以旅游公司名义与旅游者洽谈并收取费用 旅游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购物纠纷下降 服务类纠纷持续上升 南京中院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崔民说:“现在兴起的直播带货、微信微商的交易缺少一些相应的监管手段,导致纠纷易发多发,这是一个趋势。还有一个新类型案件是医美行业发展比较迅猛,已经走入到每一个民众身边。医美这个行业当中长期存在一个误区,究竟算医疗行为还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域进行规范。这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我们已经明确,医美当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通常是经营性机构经营性行为,把它准予适行消法。”

【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网购高额商品 被判合同无效】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网络购物、网络打赏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0年2月,南京市15岁的龙某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花费6298元网购了一部高档手机。母亲吴某三个月后发现,多次和平台沟通退货无果。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平台按市场二手价3600元退货,折价部分家长因监管失责承担1800元,平台承担600元。法院表示,平台方在面对未成年人消费时,不仅应该注意商品的质量,也应该考虑交易主体,在家长提出异议后应第一时间处理。

购物纠纷下降 服务类纠纷持续上升 南京中院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件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孙军说:“这个小孩是15岁多,他网购了一个6000块的苹果手机。根据他的认知和智力,苹果手机他大体上知道这是一个高档消费品。但是6000块钱消费的水平,不管是江苏省或者是他的家庭,都是一个比较大额的支出。我们考虑到监护人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的行为,我们认定这个金额和他认知智力不相符合。”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小额购物时可以使用电子支付,便于回溯,而大额商品一定要签订合同,这也是为后期可能遇到的维权留存证据。

  崔民说:“消费者每一个消费都应该通过正常的渠道、正常的规范的行为。而不能因贪图便宜、优惠或者其他很有利的条件给诱惑,使你丧失了一些本来应当坚持的规范的步骤。”

  (元国璋 徐明 报道)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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