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截图。
杭州一女子谷某在取快递时被造谣出轨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2月26日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
谷某在小区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视频。郎某与朋友何某共同捏造“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的暧昧聊天内容,截图配以偷拍视频发至网络平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谷某提起刑事自诉。经调查因案件情势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对郎某、何某提起公诉。
一个普通公民遭受诽谤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有何法理基础和实践必要?
“自诉”转“公诉”符合法定程序
在谷某提起自诉,法院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再启动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是此案首先需要解决的正当程序问题。
对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将此案由自诉案件转成公诉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正当性。“首先该案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依法保障公民人格权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定的坚强保障。”
从法律依据看,根据《刑法》对于诽谤罪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贾宇认为,诽谤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从该案产生的后果看,客观上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
“随着网络社会的高度发达和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全面覆盖,把传统意义上的线下社会秩序扩大到线上社会秩序,已经被普遍认可和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说,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行为规范的引导来看,把这种行为解释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纳入公诉范围,有其积极意义和效果。
“自诉”转“公诉”利于案件办理
在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的基础上,具体司法实践同样“呼唤”此案由“自诉”转“公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案件通报中写到,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类似本案被害人谷某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发生后,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网络诽谤的杀伤力极大,不仅被侵害者遭受极大的身心伤害,其维权途径、证据收据等都是难题。”贾宇解释,此案转为公诉程序后,由公权力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有利于查清事实,依法惩处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和公共利益。
刘仁文也认为,此案如果由被害人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情节严重”,难度很大,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更是难上加难。因此适用公诉程序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以典型个案推动良法善治
“网络社会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和施暴者,我们通过这样一起案件的办理,向诽谤者昭示了法律红线所在,为无辜者撑起司法保护伞,用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给社会公众带去更多安全感。”在贾宇看来,该案办理的背后有着特殊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数字时代、互联网领域,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亟须司法机关明确。贾宇坦言,由于互联网发展迅速、情况错综复杂,执法司法机关跟进有时会滞后,立法层面更需谨慎,需要时间积累和审慎判断。
“此时遇到一些典型问题,我们要用法治思维、新的眼界去考量,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传导互联网领域治理的法治新理念,规制公众的行为,也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障。”贾宇说。
数字时代,网络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公开表示,“此案中司法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中按照规则去处理个案,但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朝着有利于让普通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向,这才是有德行的法治。”(记者 郭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