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原宁
南报融媒体记者 殷学兵
2013年,张某与李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售房协议,张某将他申购的案涉房屋(拆迁安置房)以65万元的价格售予李某,双方约定,签约时李某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8月前向张某支付房款58万元,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即交付房屋;待房产证过户后,李某支付余款6万元。
当天,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1万元。后李某按约支付房款58万元,张某将案涉房屋交付李某居住至今。
2018年,物业公司通知案涉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但因李某、张某协商未成,案涉房屋未能办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办理案涉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过户。
张某辩称: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双方签约时不满5年,应属无效;卖房时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案涉房屋市场价已超150万元,李某曾同意加价40万元,双方合同已变更。
案涉房屋因系张某房屋拆迁后安置,其性质应属“征地拆迁安置房”(即政府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而非经济适用房(即政府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严格申请程序及条件)。李某、张某所签《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案涉房屋在签约时虽因政策因素(征地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上市须经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案涉房屋已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况下,李某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称合同约定不公平,但并未提起撤销权之诉,且至今已经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张某虽主张双方已经协商加价40万元,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仍应按已签合同履行。
建邺法院判决,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已按约支付房款,张某已履行交房义务,办证条件亦已具备,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立即办证并协助过户,李某在过户同时向张某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6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买房子不同于买小商品,金额大,风险点多,购买未办证房屋,量力而为、谨慎交易是关键。一要看清房产性质; 二要看清房屋权利人;三要约定好价格;四要诚信履约。当然,最好购买产权登记手续齐备、能够及时过户的房屋,避免夜长梦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才能真正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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