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元行李箱只赔500元?理赔限额不能成霸王条款|荔枝时评

2021年01月12日 10:58:54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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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于立生

  (作者于立生,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有网友表示,其朋友乘坐海南航空,在落地提取行李时发现价值8000元的日默瓦行李箱被砸瘪,已到全箱开裂无法关合、箱内物品掉出隐私暴露的程度,后在机场投诉等待三小时未果,不得已才曝光于网络。而经多次邮件、电话沟通,日前海南航空回复:可以赔偿500元。

  行李箱在托运时遭遇暴力装卸是旅客诟病已久的问题。该名牌行李箱价值8000元,修理都要花上4000元,还未必修得好,可涉事航司只肯赔500元,这显然难敷涉事旅客的预期。

  涉事航司有将旅客所托运行李安全送达的约定义务;而一旦违约,造成毁损,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涉事航司有错没错,造成毁损就要赔。不过,鉴于登机牌上只载有行李重量信息,行李箱内物品价值往往不明,因此原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又设置了理赔限额,其第3条第3款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再结合国内经济舱所允许旅客免费托运的行李重量上限为20公斤来看,亦即多数情况下实际理赔限额为2000元。至于单单损坏个行李箱,通常也就只赔几百元了。

  而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出现旅客行李毁损时,理赔限额则约为10000元人民币,是国内航空运输中多数情况下实际执行的理赔限额标准的5倍。而且,该公约设定的赔付限额标准,还五年一复审,当通货膨胀因素超过10%时,即要作出调整。

  原民航总局《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于2006年,15年来,物价早已大幅攀升,当年设定的理赔限额标准,早已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也该适时作出调整了。

  当然,旅客遭遇此类严重行李毁损事件时,不妨转换维权思路。亦即:不去追究涉事航司没把行李箱安全托运的违约责任,而是对其发起侵权之诉。

  区别于要求涉事航司对行李箱毁损承担违约责任时,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错没错都要赔,但又受到理赔限额标准的制约;发起侵权之诉,对涉事航司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赔偿是以涉事航司存在过错行为为前提。

  以售价贵著称的德国品牌日默瓦Rimowa铝制行李箱,屡屡因托运时易被摔变形而遭吐槽。但该网友表示这只行李箱已随其朋友“征战多年”均毫无问题,因此在诉讼中法院若能认定行李箱的严重损毁是暴力装卸、野蛮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的,那么,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规定: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涉事航司在承担侵权责任时,则要根据填平原则,对被毁损的行李箱照价全赔。已于今年1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此外,旅客在托运贵重物品时,也不妨预先声明其价值,并给付所谓“声明价值附加费”。一旦物品毁损,则适用其他理赔规则,避免陷于当前免费托运理赔限额标准低、维权难的境地。《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国是世界上民航业发展最快的国家,《民航法》的完善迫在眉睫。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提高理赔限额标准,倒逼相关航司加强行李托运的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更大程度保障旅客的权益,提升我国国内民航公司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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