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苏兴语
10月27日的《新闻联播》中有一条新闻非常值得关注,即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站在新的起点上回望,上述《条例》共经过三次修订,时间分别是在2003年、2013年和2020年。这次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5章38条,目的是“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其中,“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是新增内容,可谓与时俱进。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天眼”望天、“蛟龙”探海、大飞机首飞、高铁驰骋、超级计算机竞逐榜首、核电技术与装备“走出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观察大势,谋划全局,深化改革,全面发力,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一批标志性、引领性重大原创成果竞相涌现,科技实力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飞跃、从点的突破迈向系统能力提升,折射出中国勇往直前的奋进姿态。这背后,是因为有无数普普通通的劳动者,以百倍努力、千倍艰辛、万倍执着,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奋勇拼搏。翻阅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3年的修订相比,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方面,范围更为广泛,授予的主体由“科学技术工作者”变更为“中国公民”。此外,在授予条件方面,新增“创造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内容。最是细节见真情,这势必会让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奔涌,让各行各业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今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强调:“在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上升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走出适合国情的创新路子,特别是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事实上,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突破,人才是第一资源。这次修订的《条例》,落实科技奖励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提名者、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对奖励活动各主体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将会进一步鼓舞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营造更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科技创新成果就一定会源源不断涌现出来。
实践反复告诉我们,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解决方案,更加需要把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次修订的《条例》,可以极大调动各行各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精神,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使谋划创新、推动创新、落实创新成为自觉行动,在解决受制于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强化担当作为。前进的道路上,我们不仅能够孕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优势、拥有前沿性重大科技创新能力且能够领衔攻关“卡脖子”技术等核心科技高地的领军人才,也必将造就一大批勇于奉献、甘坐“冷板凳”的科研人才和一线创新实践者乃至大国工匠,为我国实现科技人才梯队建设构筑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条例》修订与时俱进,激活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就一定能抢占科技竞争和未来发展制高点,把科技自主权、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面向未来,让14亿中国人民鼓起自力更生的梦想风帆,发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引擎,推动中国这艘航船向着世界科技强国不断前进,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断前进,向着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不断前进!(苏兴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