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余吨固体废物险入南通 已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返回

2020年09月11日 21:19:14 |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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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月1日刚刚施行,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在南通船闸下游待闸区域,查获两艘来自上海宝山,装载1400余吨固体废物准备进入南通的船舶。9月10日下午,这两艘船舶被南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返回。

  工作人员对两艘船舶进行检查

  当日上午9时35分,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上大队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在南通船闸下游待闸区域进行例行检查,突然一股刺鼻的气味迎面袭来。执法人员顺着气味的方向进行仔细查找,发现气味来自于待闸区的两条船舶鄂黄冈货22XX号和鄂黄冈银河52X号。

  经现场询问,船舶承租方傅某称,船上是从上海宝山内河1号码头装载的土方。几名执法人员拉开遮布查看,发现一船装载物疑似建筑垃圾、一船装载物疑似淤泥,遂要求其出具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然而,对方只出具了一份被其称为“总的检测报告”的材料,而且材料显示的时间是4月份,装载物为泥土,明显不符合“一船一检”的要求。另外,傅某称,货物准备送往启东用于修建高速公路回填,而他提供的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分明写的是“如东县掘港镇”某单位。

  工作人员对船舶承租人进行询问

  鉴于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将初步掌握的情况向南通市公安局水警支队和南通市环保局进行了通报。水警支队和环保部门立即派人进行了现场察看。

  环保部门明确表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南通市环保部门目前没有收到这两船货物的备案信息。为此,环保部门提出“依法责令返回”的意见,交通、公安部门一致同意。

  工作人员作出“依法责令返回”的意见

  由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这两船都存在“生活污水排放无任何记录”和“船舶无进出港报告”两项违法违规行为,遂要求船主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再返回。据悉,这两船将于11日在交通、公安部门现场监督下打开船舶卫星定位系统,全程监督其返回宝山。

  (来源:江苏广电南通中心站/陈志斌 龚丹  姜晨光  通讯员/包宏 龙文 昝云鹏 编辑/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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