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时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补偿?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支付误工费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具体啥情况?一起来看看江苏高院今天(8月27日)发布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吧。
基本案情
句容一位七旬老人骑电动三轮车回家时,未注意安全行驶,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老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老人即刻被送往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老人因事故受伤致左股骨大粗隆骨折,遗有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老人向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肇事司机表示是为公司领导送文件,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表态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但因伤者年龄七旬,已达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经各方协调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老人于是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其单位、投保的公司共同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还要求对方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40000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戚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句容市郭庄区域东方红村委会地段时,与原告周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戚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8月17日出院。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2020年6月29日,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对原告伤情及三期进行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周某遭车祸,致左股骨大粗隆骨折,遗有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80日。
被告戚某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闽通公司,事故发生时,被告正在履行公司职务,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戚某垫付了医疗费22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句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戚某承担主责,原告周某承担次责,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闽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虽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者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计算误工费。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许宸 通讯员/吴未未 孙锡超 江苏高院 编辑/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