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

2020年08月17日 16:22:09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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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就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和实施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等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落实、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定期监测评估和动态完善机制,促进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可持续发展的高品质国土空间格局。

  二、分级划定落实边界

  (一)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应做到应划尽划,各类自然保护地原则上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以“双评价”成果为基础,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成果经依法批准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永久基本农田

  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基础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根据耕地质量、农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农田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三)城镇开发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应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化阶段和未来发展潜力等,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城镇集中建设区、新城、各类开发区等应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县(市)人民政府依据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四)三条控制线统筹协调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作为底数底图,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和各类空间实体边界。协调好三条控制线和相关规划空间边界的关系,做到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对生态保护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建设项目用海依法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城市(镇)建成区、集聚提升型、城郊融合型、特色保护型村庄原则上可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应避让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需调整的,按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的原则统筹协调,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永久基本农田。

  三、分类明确管控要求

  (一)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在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基础上,还可以开展以下人为活动。

  1.确实无法退出的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捕捞、养殖等活动。

  2.现有合法交通、水利、电力、油气、通信等基础设施,防洪、供水、排水、燃气、消防和环卫设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宗教设施、名人故居、纪念堂馆、历史建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和古盐场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经依法批准的集中分布的殡葬用地,可继续运行和维护。

  3.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展相关资源、环境的调查、监测、执法,以及灾害的监测与防治;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以及矿泉水采矿权、地热采矿权、对生态功能不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用海,在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可继续开采、使用。

  5.经依法批准,采取电缆、管道、隧道或桥梁方式穿(跨)越生态保护红线等无害化穿越方式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适度的参观旅游及景区内道路、停车场站、厕所等必要公共设施建设、运行、维护;重要的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防火等为自然保护地保护自然资源服务的相关设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项目建设,应按规定组织论证。

  (二)永久基本农田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明确需生态退耕的永久基本农田,经国务院同意后相应核减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需逐步有序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同步上报,按规定程序审批。

  3.下列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规定程序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开展用地预审。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军事国防类项目;

  (3)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机场、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

  (6)其他符合规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4.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确需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纳入村庄规划实施。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依规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5.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6.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城镇开发边界

  新增城镇集中建设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各类开发区、新城、建制镇的建设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与城镇开发边界交错布局的,应当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城镇开发建设不影响相应生态与永久基本农田功能。

  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健全实施机制

  (一)组织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监督

  三条控制线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各地应将三条控制线作为各类建设活动用途管制的依据,严格执行。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应依法依规报批,并按规定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各地要加强实施监测监管,确保划定成果的贯彻落实。

  (三)政策配套

  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进一步细化各项管控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针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所涉及任务,加快研究制定技术、标准、资金、考核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促进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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