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苏特稿 记者/俞声扬 编辑/童婷婷
6月18日,南京多所高职院校的9名大学生突然被河南警方跨省带走,刑事拘留,这是为什么呢?我苏特稿记者调查发现,2019年5月至8月的短短3个月时间内,涉事学生在人为组织下,前往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注册了数百家公司,随后,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要件被组织者收走,这些注册的公司被人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下文中学生均为化名)
多名学生被“跨省”刑拘
校方表示: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6月18日上午,南京交通技师学院16级学生小强的家里突然来了几名民警,他们要求小强立即前往南京江北新区山畔派出所录口供。到了6月19日傍晚,小强仍没有回家。
↑涉事学生当天收到的短信
“18日下午小孩跟我说当天回不来了,警方要连夜录口供,录完就回来。”小强的家长张女士说,“第二天晚上我们就报了警,辖区民警告诉我们,孩子被河南警方带走了。”
6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警方(以下简称河南警方)向小强父母送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书。
除了小强,当天,南京交通技师学院还有多名在校生被河南警方带走。“我们学校有4个孩子,其他情况警方都没跟我们说,我们就通知家长处理这件事情。”小强所在班级班主任告诉记者。
6月30日,记者联系河南警方了解情况。对方表示,案件正在侦办,不能透露相关信息。
↑河南警方送达家长的拘留通知书
实际上,今年4月底,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金某已被河南警方带走调查。4月30日,学校老师告知部分学生家长:2019年暑期,金某找到多名学生,以1000元至1500元的“报酬”,带人注册公司,注册后就收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对此,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工处一王姓教师向记者强调,此事与校方无关。“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是个人行为,跟学校没关系。”
↑南京交通技师学院
涉事学生表示受人利诱指使
大量“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
记者走访多位学生家长了解到,被刑事拘留的9名学生分别来自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南京技师学院、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等高职院校。他们大多曾和金某一起,去年暑期前往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小刚此次没有接到警方传唤,留在南京。他告诉记者,有社会势力渗透进校园,在学校发展“下线”,而金某就是校园内的“领头人”之一。“金某是介绍人,介绍我们这群人去的。每人要开6个公司,然后有的人给1000元,有的人给1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然后金某又介绍他身边的人办公司,然后他们又介绍其他人。”
↑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小刚
记者查询工商登记手续时发现,短短3个月内,同一批学生注册的公司数量有近300家,登记时间集中在2019年6月到8月,部分学生之间互为股东、法人,企业注册地址也高度一致,公司类型集中在网络科技、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
↑“领头人”金某和学生开设公司关系盘根错节
有学生家长听说,这些注册的公司可能存在洗钱或诈骗等违法行为。
登记机关:察觉异常但对方手续齐全
强行注销公司行政风险较大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们已对情况有所察觉,初步排查出疑似虚假注册企业近300家,其中一名学生就注册了32家企业。但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他们又必须给这些学生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为此,审批局向新区部分单位发函警示。
↑警示函部分内容
“实际上我看几个学生都面熟,都到我们大厅跟我‘吵过架’的。办的时候我就问他们,究竟是不是本人的意愿?你们知不知道办公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经济事务审批办工作人员祁爱民表示,“我们觉得应该警惕这个问题,所以写了情况汇报。”
↑除自己开办公司外 学生们还互为股东、高管
在金某被警方带走后,今年5月14日,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召集包括小强在内的部分学生及家长、辖区街道、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开会协调,试图通过强行注销企业注册登记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在股东无法全部到场、缺少公章、营业执照且涉及公司债权债务不明晰的前提下,强行注销对于多部门都有较大行政风险。直到6月18日小强等学生被刑拘时,这些公司企业登记仍未注销。
律师观点:出借身份注册公司风险极大
涉事学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对此,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倪杰律师表示,目前涉事学生和家长能够努力的首先是注销相关企业的登记,避免企业存续期间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然后积极配合警方查清事实,找出真正实施犯罪的责任人。“让公安机关把事实查清楚,虽然公司实施犯罪了,但是实际上来说,他们这些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持股的股东,或者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应该将背后操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找出来。”
↑有家长告诉记者,部分学生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
倪杰表示,身份信息至关重要,必须妥善保管,尤其是出借身份注册公司更需谨慎。此次事件涉及的在校学生,对自己的法人身份需要承担的责任没有清醒的认识,用极小的利益换来了巨大的代价。“一旦身份信息借用出去,那么必然将承担借用身份信息的不利后果。”
(江苏广电总台“我苏特稿”,转载拒绝任何形式删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