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锐
(作者柯锐,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4月18日,安徽宣城10岁女孩被害,疑犯为13岁男孩杨某某。据当地多人透露,男孩系女孩堂哥,有村民称失踪前女孩一人在家上网课,事发后男孩仍骑电动车到处逛。
随着此案进入司法程序,可以预计的是,13岁疑犯的未成年人身份,又将引起一轮关于未成年人暴力问题的讨论。
未成年人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屡屡发生,但如果未达到我国法定的14 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肇事者多不会被追究刑责。例如,2018年,湖北孝感的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持刀抢劫,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多处受刀伤。行凶者被抓捕后因未满14周岁被释放。女孩母亲赵女士发出了这样的追问:“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
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屡屡发生,使得社会公众忧思不断。人们不断在追问未成年人保护的真正涵义,和法律制裁的适宜机制。
当前,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年满 14 周岁。自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不少州降低了“刑责年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有人认为,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实际成熟程度,对部分有严重暴力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取消刑事豁免权,可能是一种震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
虽然各国法律规定的“刑责年龄”起点有所差别,但根据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的处罚措施,这是共识。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独立的针对少年的司法体系,可对未成年犯罪采取非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干预处置,实行除刑事处罚之外的规制、教育措施。
我国少年司法体系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少年警务几乎是空白。例如,将不良行为少年送到工读学校需要监护人同意,但现实中,父母大多不同意把孩子送到这种学校去,导致工读制度几乎形同虚设。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处理时十分慎重。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和教育手段,有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接受相关收容教育等。但是,近些年来,针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教育改造,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使得社区矫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显迫切。
除了“罪与罚”,未成年人还需要“治疗”和“改造”。对于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后者的意义可能更为深远。家庭氛围、学校环境、同伴交往等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健康的家庭生活是维持社会安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滑向深渊的少年背后,可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缘由,而家庭教育缺失的背景往往大概率存在。
13岁男孩疑犯杨某某缘何行凶杀人,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接下来对他如何处置,是考验司法机关和司法正义的一道课题。同时,这个男孩是怎样陷入罪恶的深渊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等,也值得调查反思。
如何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法律议题,也是社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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