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爆发后,全国4万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武汉,与新冠病毒殊死搏斗2个多月,基本阻断了以武汉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成为我们每个人心目中的英雄。
出于对战“疫”医护人员的敬意及商机的把握,近期一些商家设计发布一些涉及战“疫”医护人员等疫情相关内容广告。其中个别广告因发布前对内容的审查把关不严,发布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因违反了《广告法》等有关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提示:制作发布含有致敬战“疫”医护人员等涉及疫情相关内容的商业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严禁未事先取得医护人员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其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严禁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严禁发布影响、贬低医护人员名义、形象,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严禁发布含有虚假疫情信息、不恰当利用疫情公共信息以及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严禁发布含有调侃夸大疫情、歧视疫区人民等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涉及民族、种族歧视的违法广告;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标志及相关医疗机构、特定机构的标志。
鼓励制作发布涉及战“疫”医护人员但不含商品服务信息内容的公益广告。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沈杨 编辑/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