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奉楚
(作者史奉楚,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法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当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时刚刚年满14岁。而鲍某明对长期性侵的指责矢口否认,称自己对养女李星星百般疼爱,要星星不给月亮,没想到她忘恩负义,恩将仇报。4月11日凌晨,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14周岁,可以说,其中任何一个词都足以引发网友关注。当这些词叠加在一个事件中时,必然引爆网络。因而,在双方各执一词,公众高度关注,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下,当地警方势必尽快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及公众一个交待。
目前虽然真相未明,但是根据李星星的讲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应该是调查重点。首先,众所周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属于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如果是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则受法律保护。即便是民间的收养或“认养”关系,也受公序良俗的约束。作为养父母,应该对养子女尽到监管、保护、教育职责,给予其相应的关心与呵护,帮助其健康成长。
那么,一旦发生养父借助亲密关系对养女实施性侵的事件,必将冲击道德和人伦底线,引发舆论沸腾。受害者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更为严重,甚至可能终身难以走出这一噩梦。要知道,本来是作为依靠的长辈,却成了侵害自己的恶魔,这样的巨大反差,势必给未成年人带来深刻而长远的心理伤害。
对此,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从严惩处。其中,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也即,如果查实该高管性侵其养女的情况属实,他无疑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此事件中,如果查实鲍某明与其养女发生性关系时,其养女未满14周岁,则鲍某明毫无疑问地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即便双方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已经年满14周岁,只要能够查实鲍某明利用“养父”的优势地位,以言语威胁、切断经济来源、软禁等方式实施性侵的,其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此外,此事件中,被害方声称鲍某明曾逼迫其观看恋童视频,那么,行为人是否涉嫌强制猥亵罪,也应该作为调查的重点之一。不可否认的是,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熟人作案多、犯罪手段隐秘等特点。这往往使得犯罪持续很长时间,且可能导致关键证据灭失,难以有效惩戒犯罪。
但是,此事件已经引发公众高度关注,那么,就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和侦查手段,抽丝剥茧,搜集与真相有关的蛛丝马迹,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如果查实此案涉及违法犯罪,就依法惩戒作恶者,抚慰被害人。如果查实系恶意造谣中伤,则廓清事实,处罚造谣者。以翔实的调查,不枉不纵的处理,充满公信的结论回应公众关切,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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