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讯(记者/杨艺)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发布了《江苏省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今天(3月17日),省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两大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祁彪介绍,近两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经步入了快车道、新阶段,呈现出由重建设转向建设与应用并重、扩面求广转向点面结合精准规范的主要特征。《实施意见》为提升我省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了基础桩,《行动计划》确定了近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路线图。两大文件的核心意义,就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以“管得好”支撑“放得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注入最直接、最有力、最有效的动力。
5方面24条措施
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新型监管机制
《实施意见》聚焦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围绕5个方面提出了24条具体措施,细化了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
一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全面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
二是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三是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四是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强化技术支撑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与共享,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鼓励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全面参与信用建设。
五是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深化试点示范,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
两大阶段四大“聚焦”
未来三年,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表、路线图出炉
荔枝新闻记者获悉,《行动计划》明确了2020-2022三年要实现的主要发展目标,分为2020年底和2022年底两大时间节点:
到2020年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思路基本形成,《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全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制定出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增量超过5亿条,全省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覆盖更多基层网点;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取得实效,打造20个以上的信用监管示范行业;制定出台一批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广一批信用便民惠企应用场景;新增信用管理贯标企业2000家以上,认定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20家以上,接受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企业8000家以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取得明显进展,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成效显现,第三方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机制形成。
到2022年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面对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更为广泛便捷的互联共享;全省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出台信用分级分类指导目录,失信行为科学认定,失信等级规范划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诚信江苏建设成效突出。
在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2020-2022年三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四个聚焦”,明确了14项重点工作措施。
一是聚焦重点目标,系统谋划“十四五”发展,着力抓好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强化系统支撑功能,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二是聚焦核心指标,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合规合理认定失信行为,规范失信行为惩戒;
三是聚焦应用需求,沟通协调各部门监管和应用需求,加强社会应用需求分析和响应,持续推进信用修复;
四是聚焦突出问题,提高工作精准化程度,开展信用相关研究,依法推进信用工作,深化试点示范,促进行业与地区形成创新特色。
两大文件有四大主要特点:强化了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迈进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新时期江苏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路径;突出了我省今后三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的阶段目标;细化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突破和协同推进的实施举措。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被列为今年省级正式立法项目
“与此同时,我们衔接信用立法和规划,目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已列入2020年立法正式项目,正在紧锣密鼓修改完善。下一步,我们正在制定《2020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2020年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要点》并出台配套文件措施,促进规范管理服务,今年还将制定全省“黑名单” 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黑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发布途径、告知程序、移除机制等。”祁彪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