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法院发布维权典型案例:这个店家被判三倍赔偿

2020年03月14日 09:35:10 | 来源:无线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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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上午,泉山法院利用视频方式召开3.15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发布3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潘某网购奶粉纠纷案

  【案情】消费者潘某通过网购某品牌奶粉12罐,含运费价格总计为2040元。购买时商家在网站上表明该奶粉不含有食品添加剂,适用年龄显示为6-12个月。潘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包装配料表中含有大豆磷脂、柠檬酸钾等多种食品添加剂。潘某遂将店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店家在对销售的奶粉作宣传时对食品添加剂表述为“无”,但实际该产品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剂,店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判决店家予以退货并三倍赔偿潘某6120元。

  法官说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在对销售的奶粉作宣传时对食品添加剂表述为“无”,但实际该产品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剂,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二】张某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张某与某旅行社徐州分公司某营业部签订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去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11日,旅行费用共计10999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旅行费用和旅行担保金共15999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多次向某旅行社、某旅行社分公司及某旅行社分公司某营业部要求履行合同,三被告均互相推诿,拒不履行,张某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遭拒,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某旅行社徐州分公司某营业部以徐州分公司名义与张某签订旅游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旅行费,但某旅行社徐州分公司某营业部未安排其出行,属于违约,应当向张某返还旅行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以自己名义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等规定,三被告应共同向张某返还旅行费用15999元,并支付违约金3199.8元。

  【案例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肖某在某卖场购买一台音箱,花费2499元。卖场工作人员承诺,6个月内购买商品全额全款返还。(即“零元购”活动)。但购买后,卖场未履行承诺,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卖场返还现金。卖场认为,购物全额返现为卖场工作人员口头承诺,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返现义务。

  法官说法:“零元购”是卖场促销宣传吸引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做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卖场作为对外经营者必须重诺守信,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肖某基于对被告的承诺信赖,按照“零元购”宣传购买了音箱,要求卖场履行承诺,返还购物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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