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消费问题解析

2020年03月09日 10:54:07 |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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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龚文良

  新冠疫情发生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1月24日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当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纠纷也大量出现。为保护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现行法律对《通知》下发前已经出发的旅游团,出现旅行滞留或者取消项目,损失承担问题解析如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对于《通知》下发前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但因疫情影响出现滞留情形时,参照2020年2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如因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各自承担。

  因疫情影响必须取消的游玩项目,根据《意见》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于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如果取消的项目是旅游经营者已支付且不可退还费用,旅游经营者可不予退还。如属部分可退还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取消项目余款。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所扣除的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提出异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特殊时期,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经营者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失,因此,应当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纠纷中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造成的影响,尽可能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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