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佳
1、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号公告中明确: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由此可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性质和司法实践,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从整体上和宏观上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2、如何适用不可抗力?
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6日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主要原则还是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比如疫情期间发生的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以经营者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在审查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营者的责任。
3、开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 :因各省市疫情发展和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不同,各地区消费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并非一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通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故江苏省的消费者可以以2020年1月24日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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