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燕
一、预付卡消费延期计算问题?开始、结束时间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因此,即便经营者对预付卡有消费期限约定,且因为疫情而超过该期限的,消费者有权继续使用预付卡,所以不用担心预付卡过期问题。
二、部分商品三包延长问题?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除销售者和生产者自己承诺外,三包期限原则上不应随意延长。如果因疫情影响,消费者无法及时使用商品或者在商品发生质量问题后无法及时取得修理、更换、退货服务的,相应期间应当扣除。
三、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关于规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如果仅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而提出解除,但合同仍具备履行条件,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疫情导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
作为消费纠纷,也应适用同样规则,消费者不能仅以出现疫情就要求解除合同。如果经营者因疫情影响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且不通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消费者不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还可以主张欺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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